作者:
vinmo (小強)
2020-06-05 16:09:48媒體報導跟輿論討論,
都一直將重點擺在「無罪」這兩個字上面,
因為許多人觀念還是「無罪」就是沒有做(壞事),
或者不用負責、不用處罰,
例如高官貪污,收買法官,法官就判他無罪之類的。
但這個案件是很好的法學教育機會,
法官判無罪有很多種意義,有可能是:
1、他沒有做這件事
例如人真的不是他殺的,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
2、他有做但他不是故意的
某些罪不處罰過失犯,例如誤拿別人的東西,
不是故意偷拿的,那就無罪。
3、他有做但有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有人攻擊我,我合理反擊(正當防衛),
或例如歹徒駕車衝撞,警察開槍制止(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
這種案件,反而民眾可能會希望法官判無罪。
4、最後就是他有做,但他沒有辦法為他做的事情負責,
不是只有精神疾病患者才可能這樣無罪,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
所以今天若有13歲的人隨機殺人,起訴也是判無罪,
不代表他沒做這件事,也不代表他沒做錯事。
刑法第19條本來就明文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法律會這樣規定,因為世界上就是有這種事情存在,
就算你覺得這樣規定不好,那也不是法官的問題,是立法委員定的,
所以很多人說,要罵就罵立委。
當然,這個案件還是可以思考:
1、被告真的有達到刑法19條的嚴重程度嗎?
還是他其實心智正常,只是裝瘋賣傻,法官、醫生都被騙了?
有可能,我不敢說絕對不可能,
但即使如此,這個案件還是可以透過上訴,
讓高等法院的法官再來審一次看看,並非已經無罪確定,
而且,即使法官被騙了, 前提是醫生也被騙了,
連專業的醫生都被騙,法官被騙其實也不能過於苛責,
我想這距離所謂恐龍法官、法官亂判害死人,應該還有一段距離。
2、被告真的有嚴重精神疾病,那只能判無罪讓他趴趴走再亂殺人?
首先,若有仔細看判決、看新聞應該都知道,
法官除了無罪,有判監護5年,
這是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法律同時規定監護期限就是5年以下,
如果你覺得法官判監護5年太短,那真的不是法官的錯,
就跟之前八仙塵爆案,負責人呂忠吉過失致死被判5年一樣,
已經判到最頂了,再有意見,請跟立委說。
案件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不是說法官判的都對,
只是今天死了一個警察,
結果民眾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
還是只停留在「就跟其他殺人案件一樣,把被告判死刑就好了」,
那才真的很不值。
重點就是藍綠都不想接這個燙手山芋 不可能修法 除非民怨爆發 不然每年還會繼續發生
推 但是現實是聽的下去的真的沒幾個 媒體再出來洗一波就變成眾矢之的了最瞎的是立法委員還跟大家一起出來譴責,彷彿自己也是受害的一環
社會對精神疾病的監護還不夠啊,現行的法律保障了精神疾病的患者但缺乏此精神疾病患者的不良行為預防與監控此案例的背後社會問題需要很完整的改善
作者:
jay0117 ((米杰))
2020-06-05 16:41:00現在忙罷韓挺韓 藍綠都在忙卡位沒空
19條最後一段: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據說犯人就是醫療順應性差,不好好規律就診控制疾病。我是法官就因此不減刑。法官這樣判,導致之後多起模仿犯,增加傳聞的精神病人犯罪,反而讓社會歧視精神病患,敗壞社會風氣。我覺得判的很爛。
很佩服有人願意這樣寫法普,不過像樓上這樣還是沒搞清楚狀況的人依然很多
作者:
PsMonkey (痞子軍團團長)
2020-06-05 17:05:00「法官這樣判導致之後多起模仿犯」我到底看了什麼
被告就沒病識感是要怎樣符合19條第三項?解讀法條絕對不是只看表面上的字義。看過全部的判決書再來批評判決好嗎?真難想像這樣的人有可能成為以後的國民法官模仿犯是怎樣?你是未來人還是法務部內部統計犯罪資料的人?
模仿犯是跟法官一樣我主觀認定。從那新聞後就有多起犯人稱有精神病的報導。然後關於病識感,他之前就診過,醫師九成有跟他說要回診。就算沒病識感,也該聽得懂。但他不遵循醫囑沒回診,就是故意導致。我不是法界的,上面意思是如果我是法官的判法。
立法委員一定會利用這波風向刷存在感 出來譴責就是要讓大家以為我們站同一條線 但人民忘了立法委員才是能解決事情的人 而立法委員也裝傻繼續譴責 因為只有譴責是不用負擔責任也可以收割名聲的最好利器
作者:
l0215e (小魚)
2020-06-05 17:42:00幸好某john不是法官,建議是多了解一下精神疾病再來討論
不懂就不要出來秀阿.......不是法律用語是中文組成的,就可以自己無限擴張解讀好嗎
作者:
oz1024 2020-06-05 18:41:00不要亂用原因自由行為,19條第三項不是這樣用的
作者:
oz1024 2020-06-05 18:52:00補推一下,很佩服願意寫法普的人,只能表示感謝
作者:
hereiam (銅鑼ç£æ‰›å ±ç´™)
2020-06-05 18:55:00立委們忙著陪衛福部長推廣觀光,沒空。
推薦大家聽法客電台Podcast,真的殺警案有兩集專訪針對
某john真的很奇葩,就算被告是真的故意不回診好了,那你要怎麼證明他沒有繼續治療跟殺人間有因果關係?他沒有繼續治療是為了殺人?你主觀認定是哪招?你有什麼數據資料支持你的主觀認知?你以為法官自由心證就是真的全部憑藉法官自己的主觀想法嗎?殺警案的重點根本不在判決,為什麼將精神病患的全部問題全部丟給在程序最末端的司法解決?原因自由行為根本不是這樣用,真心為認真寫法普的人感到不值,寫再多終究有人不願意看,寧願被媒體操弄繼續堅持自己的想法
作者: holygoner 2020-06-05 19:54:00
承審法官這樣判,不曉得是高級反串想引起大眾討論;還是自命清高,就是想這麼判?
作者:
qi3qi3 ( 少,但是更好)
2020-06-05 20:36:00謝謝原po分享
作者:
weir510 (Liz)
2020-06-05 20:57:00推個,敢冒著被噓爆的勇氣寫一篇認真文
作者: wut1t1 (christine) 2020-06-05 21:35:00
謝謝你淺白的文,已經這麼好懂了,希望別再有人不看就亂噴
作者:
l0215e (小魚)
2020-06-05 21:43:0054是在說什麼?高級反串?以為法官跟鄉民一樣鍵盤判決?
作者:
rey9810 (RaY)
2020-06-05 21:47:00推
作者:
kazeho (風穗)
2020-06-05 21:57:00推 也很不希望大家將事情二分 心理上難受或無法接受 終究需要溝通討論與實際改進(如監督修法)...
作者:
coimbra (throwing bricks)
2020-06-05 22:21:00謝謝你說出我整理不出來的話,但我完全認同你的想法
作者:
saxon8 (檸檬綠)
2020-06-05 22:21:00論述清晰!
作者:
sucherng (お久しぶり)
2020-06-05 22:45:00推個!
家人說他停藥的樣子? 明知他有狀況卻不服藥算不算過失的一種啊?
回自行停藥的部分,本案在法律上就是不算,如果今天有殺人的念頭,放縱自己停藥,繼而產生出我因疾病而殺人的情節,這樣才算是可以歸責的事由,但這個案子,根據判決來看並不是這樣
作者: steverxxx (膝蓋骨外移) 2020-06-05 23:02:00
推
作者: XYZ0FIRE (justitia lol) 2020-06-05 23:23:00
推
作者:
Andydream (王大帥<( ̄︶ ̄)>)
2020-06-06 00:27:00我比較想了解 檢察官當時問鄭姓嫌犯 如果當時警察是你女兒 你還會殺嗎? 鄭姓嫌犯回答:不會 ,為何法官沒有考慮 這是具有辨識行為能力的證據之一鄭姓嫌犯去五金行買尖刀 去民代陳情處陳情 又去派出所報警 接著買票搭車去台北陳情 還知道列車座位即便不是當下 但都是可以證明他具有辨識能力即使當下 檢察官也問了換成自己女兒 他也不會殺
作者:
PsMonkey (痞子軍團團長)
2020-06-06 01:04:00樓上的意思是醫學鑑定的流程不會去檢驗上述情況?
作者:
signer (阿信)
2020-06-06 01:08:00感謝分享
推這篇理性分享,只是真的太多人看不進去;ㄧ分享這些就會被說沒有同理心...
作者:
Andydream (王大帥<( ̄︶ ̄)>)
2020-06-06 03:04:00鑑定人跟檢察官 做的事不一樣,只是法官最後採納鑑定人,但就判決書來看,我只是覺得檢察官問鄭姓嫌犯時鄭姓嫌犯自己也說 他覺得他還是有控制能力如果不會控制的話 我在台南就開始殺人了所以說鄭姓嫌犯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的程度心存疑慮
作者:
weir510 (Liz)
2020-06-06 03:41:00樓上判決書有看完嗎?你有看到野獸法則開頭的那段嗎?
作者:
Seatempo (校長兼打鐘~)
2020-06-06 07:30:00噓的明顯 其實不管與論如何法律條款如何解讀對於受害者家屬現實面就是一個不能接受的答案兒子已經過世了回不來冀望在法律上討回來但是卻又讓人失望將心比心事情發生過後人都死了法律怎麼判都挽回不了就算判拘提又如何我相信這樣的狀況會越來越多因為現狀就是鄭捷讓大家發現只要不怕死 法律根本沒有約束力法律是個框架大家在框架內當框不住了世界就會回到原始的弱肉強食說真的家屬要是受不了做了什麼我也不意外啦看起來法律就是說啊你衰壓沒關係啦我把他關起來了後別人不會有事了他不是故意的啦阿你兒子吼犧牲一下在商場上就是所謂的User端只看結果不會去管做了什麼解釋的再多結果就是東西不令人滿意
問題在這位殺人犯發病當下已經自行停藥拒絕就醫多久了?沒故意之嫌?
作者:
aduijjr (阿戰)
2020-06-06 11:02:00思爵失調的人超有種~法官畜生立委8+9都不敢動只敢殺弱者殺完馬上說自己有病沒吃藥~讓那些乖乖吃藥的一起被幹
某T根本沒看推文討論啊,你都想得到了法官想不到嗎?除非被告決定自行停藥是為了殺人才叫有故意啦,未來的陪審員國民法官素質真是令人髮指
作者:
EOTFOFYL (才五張,分快點。)
2020-06-06 11:52:00停藥是為了殺人故意?不要說精神病啦很多慢性病人自己都沒有病識感了,難道他們停藥是故意為了殺死自己嗎?
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個人解釋 犯者本來就應該知道停藥會有這樣的風險選擇停藥風險就要自行承擔社會上很多憂鬱症患者都有服藥照這邏輯只要停藥殺人都可以免死了
原來停藥是為了殺人才叫故意啊,這素質又好到哪了?光嘉義地院可以受民粹二度重裁,判無罪的霸氣去哪了
第一個精神病患殺人無罪的案例沒有多少人可以接受吧就是法律人的自由心證差異太大 才會造成無所適從
作者:
z010529 (˙_˙/)
2020-06-09 10:04:00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