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跟輿論討論,
都一直將重點擺在「無罪」這兩個字上面,
因為許多人觀念還是「無罪」就是沒有做(壞事),
或者不用負責、不用處罰,
例如高官貪污,收買法官,法官就判他無罪之類的。
但這個案件是很好的法學教育機會,
法官判無罪有很多種意義,有可能是:
1、他沒有做這件事
例如人真的不是他殺的,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
2、他有做但他不是故意的
某些罪不處罰過失犯,例如誤拿別人的東西,
不是故意偷拿的,那就無罪。
3、他有做但有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有人攻擊我,我合理反擊(正當防衛),
或例如歹徒駕車衝撞,警察開槍制止(緊急避難/依法令行為),
這種案件,反而民眾可能會希望法官判無罪。
4、最後就是他有做,但他沒有辦法為他做的事情負責,
不是只有精神疾病患者才可能這樣無罪,
我國刑法規定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
所以今天若有13歲的人隨機殺人,起訴也是判無罪,
不代表他沒做這件事,也不代表他沒做錯事。
刑法第19條本來就明文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法律會這樣規定,因為世界上就是有這種事情存在,
就算你覺得這樣規定不好,那也不是法官的問題,是立法委員定的,
所以很多人說,要罵就罵立委。
當然,這個案件還是可以思考:
1、被告真的有達到刑法19條的嚴重程度嗎?
還是他其實心智正常,只是裝瘋賣傻,法官、醫生都被騙了?
有可能,我不敢說絕對不可能,
但即使如此,這個案件還是可以透過上訴,
讓高等法院的法官再來審一次看看,並非已經無罪確定,
而且,即使法官被騙了, 前提是醫生也被騙了,
連專業的醫生都被騙,法官被騙其實也不能過於苛責,
我想這距離所謂恐龍法官、法官亂判害死人,應該還有一段距離。
2、被告真的有嚴重精神疾病,那只能判無罪讓他趴趴走再亂殺人?
首先,若有仔細看判決、看新聞應該都知道,
法官除了無罪,有判監護5年,
這是刑法第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法律同時規定監護期限就是5年以下,
如果你覺得法官判監護5年太短,那真的不是法官的錯,
就跟之前八仙塵爆案,負責人呂忠吉過失致死被判5年一樣,
已經判到最頂了,再有意見,請跟立委說。
案件還有很多值得討論的地方,
不是說法官判的都對,
只是今天死了一個警察,
結果民眾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
還是只停留在「就跟其他殺人案件一樣,把被告判死刑就好了」,
那才真的很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