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wen0508 ()》之銘言:
: 後續因談不攏我就去消保會做申訴
: 第一次申訴 業者應於收到公文後15天內跟消費者聯繫並處理
: 車行完全裝死不回應
: 第二次申訴 開調解會 我還請假出席 車行老闆並未出席
: 說到這個 我真心可惜 消保法跟消保會看起來好像都不是在保護消費者的
: 我還被在場的官員問 為什麼老闆當初願賠部分金額的時候我不接受?
其實我不太確定這邊的「開調解會」是哪邊開...
我也不太確定 https://cpc.ey.gov.tw/Page/71E988F034956960 裡頭的
「地方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不是就是一般的「調解委員會」
: 推 dustmoon: 公務員就能少一事是一事 幫你qq 09/18 22:02
: 推 lovekangin: 調解委員不是公務員啦 不過他們為了衝調解成功率 09/19 01:03
: → lovekangin: 感覺部分人士很不專業 只想叫雙方和好 不管發生的事由 09/19 01:04
反正我就順著一般的使用習慣,假設是「調解委員會」好了
那麼...
欸不是,調解委員會本來就 不是 追求公平正義的地方
連官方 FAQ 都很直白的這樣講了 (moj.gov.tw 就是法務部)
https://www.moj.gov.tw/Public/Files/201803/1061803051413a7518.pdf
以下節錄:
鄉鎮市調解的特色,是由調解委員以公正第三人的身分,
透過其社會聲望與調解技巧,採用輕鬆、和諧、理性、多樣的調解方式,
促使紛爭當事人相互讓步、達成和解。
調解委員可能就是我們鄰里間的鄰居,
藉由他的知識與經驗,分析事理,勸導讓步,
尋求當事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解條件,
所以調解委員並不是法官,不能作成判決。
用直白粗暴的方式講,調解委員會存在的意義
就是盡可能讓兩造雙方(通常是原告啦)不要上法院
這個機制的原因有很多:
* 減輕法院的壓力 (要說法院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像也成立 lol)
* 減輕兩造雙方(通常是原告啦)的成本
沒上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可能損失的就是 5600
上法院之後,就算打贏了,
能不能完整拿回 5600 還很難說
(法院未必依照你期望的判)(而且還可能打輸)
(說不定還要搞強制執行,又要另外提出聲請 XD)
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會賠上一堆時間成本
當然,合不合算全看個人價值觀
(黃四郎:你們四個人,換我五代家業不合算嗎?
張牧之:怎麼算帳那是你的事情。)
要說調解委員劈頭就問「你知道調解不成會發生什麼事情嗎?」
當事人可能覺得 WTF、瞬間戰意爆表
其實調解委員只是用一個很世俗的觀點在「保護」原告
當然,再度講一次,合不合算全看個人價值觀
你覺得不合算沒關係,但也不要讓調解委員會背一些莫須有的罪名
純粹就是角度問題
總之,不要再誤解調解委員會了
調解委員會不是讓你追求公平正義的地方
(就像保養廠不是讓你吃哈根大隻的地方一樣,但是有吃到會覺得爽 XD)
至於上法院能不能得到(想像中的)公平正義
那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