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妻子的經歷,因她沒有PTT帳號因此我協助代PO
以下為正文
各位鄉親你們好,我住在嘉義兩年年左右了
112年11月21日凌晨12:40左右,我從金財神的超市買完菜要騎車回家,發現一個陌生男生騎
著機車一直尾隨在我身後,從民族路走文化路一直到垂楊路都跟著我
此時我還以為對方只是剛好跟我同個路線,一直到我轉進宣信街他持續跟著我,我才發覺事
情不對勁,而且他越跟越近,在興業路等紅燈時他的車直接貼在我車邊,是一伸手就能碰到
我的距離,這時候我已經感到非常恐懼了,滿腦子只想著要趕快回家
當我騎到住家附近的全家時真的受不了了,將車子停著衝進全家裡,那個人居然也停在全家
前看著我,店員看我表情不太對來關心我,他大概看到店員的動作就自己騎走了,店員還很
好心安撫我主動走出店門口幫我看那個人還在不在外面,確定不在了我才稍微安心趕緊回家
當時我太害怕,手機又在車廂裡,根本不敢停下來拿出手機拍他,也不敢去喝斥他不要再跟
著我,我怕刺激他會發生更嚴重的後果 這個怪人似乎是隨機跟蹤女生的,因為當天晚上很
冷,我都穿著帽T加外套了,還是發生這種事 真的別再有穿著暴露才危險的迷思了!
我沒有拍到這個人,但是在全家時我有記下對方的車號,他大概40歲,身材有點胖穿著灰色
外套,穿拖鞋戴一頂黑色瓜皮帽,戴黑框眼鏡,騎一台灰色機車,機車手把上有裝手把套,
我盡力去記的特徵大概是這些
警察非常專業而且迅速的調到監視器畫面,11月29日我到派出所作筆錄,提告跟騷法跟性騷
擾申訴,而警方也很快的找到對方去說明,對嘉義的警察我非常敬佩,也很感謝他們的積極
介入,有人幫助的感覺讓我暫時放下心
113年1月底的時候,我收到嘉義地檢署開庭的通知。事情發生隔天,我原本不抱希望可以抓
到人,但警方很認真調閱監視器並幫我抓到人,到檢察官開庭審理,這對我來說真的是非常
大的鼓舞
直到今日下午開庭,檢察官直言不諱,對方有坦承自己看到我漂亮身材好,所以才一路跟蹤
我。(當天很冷,我穿厚外套又戴全罩安全帽,他是哪隻眼睛看得到我的長相跟身材???
)
但檢察官又馬上反覆強調對方有輕微精神疾病,而且對方沒有「持續多日」、「反覆跟隨」
,因此這部分極大可能會不起訴 聽到這些話我心都涼了。雖然檢察官也有提到,我如果不
服還是可以再上訴,但結果「極大可能」不會改變,只是徒勞浪費心力,並不斷要我考慮撤
告,我思考了一下,雖然百般不情願,但不希望浪費司法資源,就還是撤告了
事後我有做一下功課,跟騷法之中「反覆跟隨」這部分真的是一個非常大的盲點,即使對方
直接承認,當天確實有跟蹤尾隨我到家,但因為不符合跟騷法的「反覆」、「特定對象」。
所以他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換句話說他只要每天跟蹤不同女性,即使被他跟蹤的女性感
到害怕畏懼,也不算犯罪!只要他天天找不同人跟蹤、尾隨(我也確定我並非他唯一跟蹤過
的對象),只要他沒有觸碰你、沒有攻擊你,單純的尾隨、跟蹤,都不用承擔任何後果!
這件事後我身心俱疲、疑神疑鬼,每天都換路線回家,陌生人靠我太近我就不自覺顫抖,睡
眠也會突然驚醒,這個人都跟蹤到我家門口了,會不會哪一天對我、對我的另一半不利?那
些心理上的折磨因為罪證不夠強大,也因為他沒有實質上攻擊我的行為,所以這些心理陰影
我就只能自己去承擔
我尊重法律尊重判決結果,我也不期待我一個小市民能影響什麼,只能告誡大家小心再小心
,嘉義市有這麼一個人,他有輕微精神疾病,沒有工作,每天騎著他的機車(他的機車車牌
是NNL-0766),在嘉義市閒逛一整天,到處物色跟蹤對象,被他看上的就會被一路尾隨到家
,而且法律無法制止他,更無法懲治他,我們能做的只有自己想辦法保護自己。
更新:
謝謝大家的關心,PO文的用意是希望大家可以注意自身安全,對於警方及身邊所有朋友的幫
忙我非常感謝,判決結果雖不滿意但也只能接受,有許多媒體朋友也來關心我,在此說聲非
常感謝,但我不希望事情波及到其他幫助我的人,我也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曝光在媒體上,因
此謝絕媒體採訪,謝謝
https://i.imgur.com/I4Rm3zq.jpg
作者:
r7919 (richard)
2024-02-05 23:39:00買個水柱型的防狼噴霧帶著
知道你們一定很生氣 但請不要直接把對方的名字、車牌等資訊公布在網路上 等等換他提告反而是你們吃虧
感謝執政黨怠慢修法,就算這種人做了什麼過激行為,我們也毫無反制辦法,司法官連詐騙也忙不完了,這種沒受傷死人的也是輕易縱放(小燈泡、殺二警案、超商挖眼案)
作者:
yfme (ä¸èž¢)
2024-02-06 01:02:00...........蔡英文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
作者:
kusos623 (退伍還好久)
2024-02-06 01:43:00幫推 幫某樓更新一下資訊 公布車牌沒有違反個資法
沒違反個資法不表示你不會有麻煩 遇到蠢一點的檢座一樣得跑好幾趟
台灣是犯罪者天堂,犯罪者受保護,被害者受2度傷害。政府不公佈犯罪者長相,無法達到嚇阻效果
作者:
q770219 (鴨子)
2024-02-06 07:34:00推高調
推不姑息 文筆通順 有關公眾利益/安全 應該沒事 拍拍
作者:
qi3qi3 ( 少,但是更好)
2024-02-06 08:31:00感謝提醒,女生這樣被一路尾隨真的會很害怕,希望原Po 太太能早日走出陰影
作者:
spyguy (AKG*Classic)
2024-02-06 08:58:00我之前也才聽到一個朋友也有類似遭遇...謝謝原po分享及提醒大家注意
作者:
yien1809 (你不認識我你不認識我)
2024-02-06 08:58:00原來車牌不算個資喔
作者:
tatata (tt)
2024-02-06 09:00:00凌晨被這樣尾隨真的...
作者:
Ponsali (TalktoYou)
2024-02-06 09:18:00推
作者:
deadair (死空氣)
2024-02-06 10:29:00這種騷擾人的人真的不少 家人也有碰過 不過那次是兩個很像89的人 也是逃到人多的地方對方才放棄跟蹤
請隨身攜帶防狼噴霧 緊急時還是要靠自己保護自己 不是靠法律
作者: diarong456 (蜂蜜牌炸雞) 2024-02-06 10:52:00
推...這真的超噁心
作者:
JomboCA (好大一條西人牙膏)
2024-02-06 11:22:00有的精神疾病很像癡漢,毫不在意對方感受以前我去大樓找朋友也都被個女生跟,是真的蠻可怕
作者: irain (irain) 2024-02-06 12:13:00
撤告?這樣他以後再跟蹤不就不能再告了嗎
作者:
gogoegg (--)
2024-02-06 12:18:00因為要顧及人權 不可能預防性雞鴨或強制送醫 所以無解
作者:
ciza (執行力才是主道)
2024-02-06 12:36:00車牌都掛著明碼,怎能算隱私
跟騷法的處罰對象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跟蹤騷擾像原po文中這種疑似隨機犯案的不適用至於性騷擾防治法也只規定了跟性、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刑法中的"妨害自由""強制罪"等等認定還更嚴格比較接近的大概就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 不過這是行政裁罰 最多也只有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如果是身心障礙者還會更輕話說 文中的檢察官其實有吃案的疑慮 因為要不要起訴是他決定的 而且連起訴都沒有 何來"再上訴"的問題?另外給推文中的幾位: 想叫別人去讀書的麻煩也請動一動腦 比較大聲不見得就有幫助 想幫忙就打給立委叫他們把法律漏洞修一修!以上作為參考
其實可以考慮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至於怎麼做可以請教律師至於有無實益自行判斷檢察官好心提醒也是有道理他順便少寫訴狀很正常的檢察官另外他應該說「再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方法)
作者:
feywen (supernatural號:)
2024-02-06 18:34:00你都撤告了,哪來的"尊重判決結果"?這個檢察官不行啊!
作者:
rushfudge (rushfudge)
2024-02-06 22:12:00吉爆才對
這哪裡算「吃案」?別亂帶風向吃案一般是指受理後不動作這個檢察官等於是免費給原PO法律諮詢那種一看就告錯法條、或不會成立的案件檢察官給予說明讓當事人再考慮一下,還要被說成惡意吃案?
作者:
pase139 ( )
2024-02-07 01:42:00支持推動修法
作者:
et803 (喵喵)
2024-02-07 05:44:00fb有看到這篇
作者:
ww770829 (YouAndMath)
2024-02-07 07:07:00歪樓了…
作者:
Solosea (索洛西)
2024-02-08 11:23:00沒有反覆,所以只能說你引錯條文,告不成至於要用什麼條文,目前偉大的立委們多年來都沒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