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的法規,長效型ADHD用藥,如果18歲前沒拿過
之後有需求(成人才被診斷出來),想拿就沒有健保給付了,
會知道這個是因為最近我在H院,醫師開給我利長能,
然後在兒心科想拿醫生才告訴我這件事,
建議我說H院的醫師不清楚你就繼續裝不知道去拿吧。
知道了這件事後我就一直良心掙紮,因為覺得這樣在欺騙,
下一次去H院,因為沒注意到當天原本醫師不看複診,
只好給另一位醫師看,我也忘了怎麼說,反正一直想辦法暗示他,
你開這藥真的沒問題嗎?後來醫師給我看電腦,
他們院裡治注意力不集中症候群的藥,就只有利長能.......
所以.....因為醫院裡只有進這種藥,就能閃過健保局的規定囉???
我這樣不會造成醫師的麻煩吧???
順便一文多問:ADHD缺乏組織能力是什麼意思啊?
還有,
能分辨人臉較細微的表情,或能分辨沒有像大哭大笑大怒那麼強的情緒的能力
(能解讀非語言訊息,細微情緒辨識),先不討論能否正確回應他人的情緒,
因為要能回應也要先能感應到,這是小學低年級就會有的能力嗎?
有可能到成人2x歲才慢慢出來嗎?這種情況在醫學上怎麼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