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jacklin2002 禁言15日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8-03 09: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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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推文管理
1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發文分類使用[討論]者,可刪除他人推文,但仍禁止修改他人推文。
發文+分類使用[討論],二個要件都滿足,板友才有刪除他人推文的權力
當事人jacklin2002的文章是回文+分類修改為[討論]
並不符合11條第2項允許刪推文的規定,故回歸第1項,該文不得刪除推文
不過考量當事人原始動機並非惡意,故斟酌刑期折半,僅禁言15日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08-03 09:48:00
https://goo.gl/H8mJ3P這是google到ptt新手區的問答,裡面說回文算是發文若是按照版規原意,每篇討論文主,都有權刪除認為離題發言,應該一體適用,我看不出這權利單獨給首發卻不給後發的邏輯性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08-03 10:17:00
可以說明這次是由誰判定被刪的推文有無離題嗎?還是這次只單純用「回文」非「發文」判定違規?版規本身沒有說「首發」, 而且只允許「首發」修改很奇怪並且那一篇首發也是jacklin2002, 這版規解讀未免太隨意.請問回文是算跟首發那篇同一篇文章還是算獨立一篇文章?算獨立比較合理, 但你目前解讀是算成同一篇文章, 這樣理解正確嗎?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8-03 12:18:00
既然有疑義,應該先用勸告即可;然後建議之後把這個可刪除推文的規定刪掉。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08-03 13:07:00
樓上,鋼手怎會想打自己臉呢實行前再三建議不要用了,就是裝死不回應
作者: df31 (DF-31)   2016-08-03 14:23:00
向可憐的J致哀,順便宣告老夫重出江湖了!:))建議eno,你乾脆用eno這個號作裁判,另一個號作球員,否則會被人家一直罵的
作者: gaobonis (Gao)   2016-08-03 15:26:00
這是搞甚麼東西??jacklin2002 好意幫你修掉,想說你大概一時情緒激動做了錯誤的發洩,是幫你遮蓋,結果你現在把他水桶?用一個現在正在禁言的帳號來裁判裡面自己犯規的判例?你瘋了嗎? 真要追究起來你覺得你真的有道理?
作者: mapuff (酒窩)   2016-08-03 15:50:00
老魚兄要強勢復出了XD
作者: gaobonis (Gao)   2016-08-03 17:00:00
要這樣補判,何不叫Sade幫你?落人口實何苦呢?....依法行政就要利益迴避不要自己判自己的案啊大佬~
作者: jacklin2002   2016-08-03 17:44:00
謝謝pinjose GSXSP df31 gaobonis,基信版好溫暖QAQ我出來啦\^O^/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8-03 18:58:00
所謂原本的美意是什麼?
作者: df31 (DF-31)   2016-08-04 08:52:00
現行的管理方式確實有[球員兼裁判]的弊端,這是無可否認的.最好的方式還是把球員和裁判切割成兩個,就順了.球員犯規,裁判依法處理;裁判犯規,球員依法檢舉.這樣就順了.eno也不必被解職.不過,我倒是建議版方考慮建立[單挑+決戰]機制.就是,你若是批判他人,他人可以挑戰(但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而批判人者必須迎戰,對自己的話負責.這樣才能避免目前版上面發生的一些醜態.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8-04 09:02:00
話說回來,版規說標題不能提id,那甚麼M大或其他簡稱、,就是可以的嗎?這個問題我之前問過了,板主好像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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