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來無事抬個槓 :
在不領養小孩的前提下。
兩個男人結婚,兩個女人結婚,除了婚姻中的兩人,
這會傷害到其他什麼人的人權、財產權、或自由權嗎?
或讓這兩人以外的其他人,犯罪或靈魂受損嗎? 好像都不會吧。
既然上帝給予人類做選擇的自由。
在這種選擇不影響到其他人的情況下,
為什麼不尊重這個上帝給予他們的選擇自由呢?
讓異性戀男人和同性戀女人結婚,
或著讓異性戀女人和同性戀男人結婚,這不是更糟糕嗎?
不過,有個問題是,如果法律同意同性婚姻,
就很容易變成說同意同志夫婦領養小孩,
也就是說,我一開始寫的"不領養小孩的前提下",
這個前提可能是難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