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營建廢棄土一定要申請棄土證明嗎?

作者: maderlay (不要30cm不要核能)   2014-11-11 23:00:44
餘土處理為地方自治法18-19條,屬於地方自治,以營建署為中央主管機關,以96.3.15
頒布之方案為原則,但以地方條例為準。
1.工程須送施工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應包含餘土處理計畫書,該餘土處理計畫書內
應包含餘土流向,請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www.soilmove.tw),填報工程
基本表,由系統產生流向編號,當然如果是逕送收容處理場所者,應先洽詢其承諾收容
,並詢問該收容處理場所流向編號、土質、土方數量等。
2.該基本表送工程主辦(管)機關(構)審查後,至中心查核後該流向編號才准使用,此為兩
階段申報第一階段。
注意:在查核基本表之前,是無法申報月報表的。
3.工程開始出土,該聯單隨清運業者隨車攜帶,方免廢清法第九條稽查處分。
注意:該聯單核發按地方條例規定,但最前面簽核者必是公務機關。
4.工程端與收容處理場所按月申報月報表,查核人次月五日前上網查核。
5.有價物料目前以標售為主,折抵工程款較不為審計單位接受,通常為B1或B2-1與B2-2。
6.土方交換依要點或地方條例,出土達5000方或需土達2萬方,需先申報土方交換
但土方交換成功受工期、土質限制、腹地堆置與經濟性等因子限制,如在北部,較大的
需土工程為台北商港、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台北捷運CF640、新北市新莊北側
知識產業園區區段徵收開發工程等,目前尚有許多地方的需土工程可供利用,建議洽詢
地方政府詢問垃圾掩埋場、區段徵收或重劃狀況。
注意:若確定交換意願,應變更原始預算項目,出土方扣除餘土處理費,需土方扣除
購土費,至於運費,原則由出土方,但可協調
7.目前無土方銀行該名詞
8.會磅、跟車、兩階段申報、遠端監控(CCTV IP)等均為主辦機關應注重的流向管控要項
有問題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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