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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僅四天當然不符合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每7天至少應有1日應休假(也就是法律所稱的「例假」),但一個月不止有4
週,所以固定月休四天乃是預設一個月只有4週,計算下來將少於「每7日休1日」的法定
最低標準。換言之,一年有52週,須有52天例假始合法,若是月休4天,一年12個月共48
天則不合法。
※ 引述《yeti00 (yeti)》之銘言:
: 如果有應屆畢業生不打算念研究所的話可以考慮一下
: 職稱:工務助理/現場監工
: 工作性質:全職 上班時間8:00-5:30, 午休1小時
: 工作內容:協助工務人員進行調度工務行程、表單整理、進度跟催等工作
: 科系要求:學士畢業,土木相關科系尤佳,無經驗可
: 其他技能:電腦文書軟體(尤其Excel)、汽機車駕照
: 薪資:30,000,可面議
: 工作地點:高雄
: 加班費:有加班費,但基本上不加班(老闆重視養生XD)
: 月休:4天自己排休
: 民俗節日放假:春節,清明,端午,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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