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例一修通過 營造未來狀況?

作者: BonJovi1983 (It's my life.)   2016-12-14 20:26:15
一例一休的定義:
一例:固定要休假的日子
一休:可以配合加班,彈性上班的日子。
勞動基準法規定:
一周七天,工作時數40小時,一天固定休假日子,一天可以配合彈性上班。
也就是強制規定只能工作40小時,超過40小時則違法,可向勞動部檢舉。
經檢舉列入調查本冊,後續追蹤開罰。
40小時的定義:
星期一 ~ 星期五總和工作時數40小時
星期一 ~ 星期六總和工作時數40小時
星期六也可以改成星期日
也就是強制規定,一個禮拜只能工作40小時。
依照公司規定,訂出星期幾為(例假日),星期幾為(休息日)。
假設一天上班8小時,只能工作五天;
假設一天上班6小時,可以工作六天,
問題工作六天,勢必會動到休息日,在休息日工作,就是加班。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在休息日工作者:加班費(算時薪)
兩個小時 (4/3)*120*2 = 320元
三個小時 (5/3)*120*3 = 600元
三小時以上都是以(5/3)計算
四小時 (5/3)*120*4 = 800元
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算。
未來的趨勢,公司的規定訂法就是一周工作時間以40小時為規定上額,
超過40小時,就是違規。 再訂出一周內何日為例假日,何日為休息日。
不好意思,以上為小弟對新的勞基法解讀方式!有錯請打臉!
作者: GonVolcano (火山君)   2016-12-14 22:50:00
工作以小時計算,誰敢去檢舉超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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