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長有空閒的前輩再麻煩繼續看下去了。
本案是(開口合約)我是施工廠商當初承辦派工只要求針對為面層做AC加鋪作業。
道路為農路左右側分別為河流及農田,據了解道路下方有一根農用排水管。
施工完成後,在未驗收前發生地層掏空導致AC破大洞不能驗收,有農民曾向承辦單位表示
他的水管被堵住了不能排水剛好是掏空位置的上方,水管距離AC面層大約90公分,
但AC面層至掏空深度為70公分左右,辦理會勘要釐清責任也沒釐清承辦單位也是表明,
要我們自行修復不給付修復金額公文一直回函只會一律用依採購契約第九條第七項規定
辦理(承辦的課長表示廠商在未驗收前都應負有保管責任),但七項規定又有兩款第二款
﹝工程未驗收前,機關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
利
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這條我比較不解非歸責於廠商是誰認定或我能沿用這條能請求賠償?
關於修復承辦發文給我不得用灌漿方式修復,要我另求尋他法。
這案子最扯的是...發生掏空後做好交維措施,結果隔天承辦把交維措施全部收回
發文給我說未做好交維措施(雖然交維物品是承辦單位的要收回我沒意見但也沒通知
搞這招來陰險的)
這案子事小弟第一個承接的案子就遇到這種衰小事。想請各位土木大師們
給小弟一點意見能怎麼跟承辦戰下去嗎。對了本案子50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