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是剛加入營造業的菜鳥,
我們公司是丙級的牌,原本標了一個政府工程金額未超過我們的承攬上限,
結果因為場地屬於不同單位未來要進駐,所以大家都有意見,
在做了變更設計後總金額超過了2250萬,由於承辦人和專管也沒說這個不合規定,所以老
闆議定書也都簽好了,
結果上星期查核的時候委員說我們不合規定,要求改善。
但是這部分也不是我們要求要變更,請問如果我們還是依照議定書內容繼續施作,未來結
案會有問題嗎?
如果要改善,是不是我們要請業主發文來說明變更設計跟我們無關,未來結算的時候不能
有所限制呢?
手機排版有點亂,請各位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