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錄取到一家高雄楠梓地區營造廠擔任品管人員,月薪4萬元,每天上班時間為07:30-1
700,週休一日,除了要曬太陽處理現場事務,還要寫日報,算數量,訂便當,提供計價
計算式,也就是忙完現場,下班回家還要作這些文書報表,請問這樣薪資算合理嗎?是否
應該繼續待下去,還是再換另一家呢?
更新狀況:
(1)清明節連續假期,只能休一天,重點是沒有加班費
(2)今天離職了,主要原因是老闆的兒子不準我上班時間作內業工作,上班時間要
作粗重工作(例如搬水泥等),所有內業工作要求我帶回家作,我不能接受這種不合理的
事,於是當下就提出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