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最近在進行某個案子的預算編列
是在公路總局管轄之台1線上埋設管線(沿著慢車道埋)
由於公路總局的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106年8月版)中已規定路面回復需刨鋪一車道寬
(過去版本僅要求管溝寬)
因此在編製預算時,除了管溝回填須回填AC10~20公分(假修復)的部分外
還須另外編列道路重新刨鋪(含標線復原)的預算
因此我參考公司過去其他案件的預算書、
各縣市政府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刨五公分、鋪原厚度)
及公路總局路補費收費標準(530元/m2,這價錢應該是刨五鋪五的價錢吧)
,編列刨五鋪五的數量跟預算
但日前卻被業主(管線單位)質疑說萬一是刨十鋪十的話,少編預算該算誰的?
因此小弟想在這邊請教各位大大
公路總局管轄道路,在路權申請、施工開挖回填完成後,交回路權前的道路刨鋪
因為非全路幅刨鋪,僅為一車道(慢車道)之刨鋪,是否可以刨五鋪五編列預算即可
以上,感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