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土木界先進大家好
最近工作上遇到一個狀況,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
本身在地方政府待了幾年,以往處理變更設計時都是完成議價(約)程序後才請廠商施作
。
這次經手的案件變更設計前已完全無其他可施作的部分,所以廠商是報停工辦理變更的,
我的想法是應該要完全變更設計議約議價的程序,才可復工進場施作。
但上級長官認為變更程序耗時冗長,希望我可以先通知廠商復工施作再辦理議價程序。
經查「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
,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又查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的第(三)項: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
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
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這句話是否就是隱含著請廠商先行施作是可以的,只要跟廠商談好估驗付款跟完成變更的
期限即可?如果議價破局,廠商損失由機關承擔就可以了嗎?
不曉得大家實務上處理方式是如何? 還沒跟廠商合意新增工項的價格就施作,到底該如何
操作是可以符合採購法相關規定呢?是否有前輩可以分享指教一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