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相關領域的曾經從業菜雞人員,
非工程專業從消防法令角度的一點分享。
消防法令係各類場所的危險程度進行分類列管,
故著重在於像錢櫃這類的"一定規模以上"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相關管理。
(消防法定義的供公眾使用建築和建築法的定義略有差異)
因此[消防法]第13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說到: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要有防火管理人/制定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
而遇到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
用電情形。
而上述要怎麼執行可參考以下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2.aspx?lsid=FL005028
[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By 消防署
當工程需要關閉消防安全設備或影響現有機能運作時應在"最小必要限度"下停止,
要臨時裝設相關標示設備、移設或增設確保機能之滅火裝置,增加巡邏次數等。
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之工程應盡量在營業時間以外進行,
但飯店、旅館及醫院等全天營業場所應在日間進行。
還有施工中的動火作業管理以及相關的教育訓練公告等都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