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在發案接案的合約中, 其中一條如下
甲方: 發案人, 乙方:接案人
第X條 著作財產權
1.本系統相關之智慧財產為乙方所有,授權甲方於業務範圍內運用,產
品非經乙方之修改衍生者,所有權屬於乙方。
2.乙方為甲方製作之專案,不得違反著作權法,若有違反著作權之爭
議,甲方得拒絕驗收或支付費用,且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3.甲方於付清所有價款後,保有對專案的修改權,且著作財產權歸甲方
所有。乙方則有完成專案之公開展示權及複製權, 複製權行使前需
事先知會甲方。
4.乙方以製作甲方之委託原則,甲方專案之本意或執行若有違反著作權
之爭議,甲方仍需支付費用,且相關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
第2,4點沒有問題
但我想了解, 第1點的最後2句是指完成的作品(App, website, source code等) 是屬於
的乙方? 這樣不會很奇怪嗎?
而且跟第3點不是矛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