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DC_SALE版小組申訴案LoLoLuan之判決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08-06 06:48:07
這個案子終於可以結了。
此判決不是最終裁定,若能提供主管機關單位中具有解釋、分析法規權限者聯繫,
經群組長或上管單位(例如站長,或直接發函台大PTT社團)溝通確認過,或有他解~
有這個前提是因為,打1999無論怎麼轉,都碰到一堆鬼打牆的答案,
最後決定借part-time板的案例,這是全站唯一被主管機關盯著打過的看板,
也向前板主討到公文,直接打電話到主管機關中的負責人橋個清楚。
(前提都一樣,平台(看板、板主)非營利,純屬免費平台,供不特定使用者任意廣告。)
1.ptt打工板,ptt(看板、板主)會【違法】成立的邏輯。
發文者貼文,限制男/女、年齡等
=> 刊登者發文的動作本身,已違反性別平等法、就業服務法
=> 那ptt不禁止又為什麼違法? PTT又沒收錢,就像里民公佈欄大家都可以貼~
=> 因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2項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
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 翻譯:免費的里民公佈欄,里民貼廣告跟里長無關,里長照樣連坐(啥鬼= =)
(這是勞委會的說法,PTT基本上逆來順受,是否成立仍未定數,我是覺得鬼扯)
那若發文的動作本身難以認定是否違法呢? 那就是不違法,除非能證實違法。
刊登限制男女,發文的動作已違法,但刊登時薪低於109元,此發文的動作不違法,
因為性別平等法、就業服務法管轄的包含發文本身,但勞基法只管實際發生行為,
也就是說業者真的給低於109時才會違法,而不論刊登廣告內是否有高於109,
再者,勞基法排除了很多例如軍/公/教/餐飲,不是所有人都能領保底109的~
例如發文徵人打電腦,結果人去了,業主是要求求職者"教他打星海",
很抱歉,教練這個職業被排除在勞基法外,低於109也不違法的。
2.姑且不論法律上ptt是否確實足以被牽連,ptt站規已有明文,
只要是違法的行為,PTT都禁止,但此謂違法的行為,是指發文的動作本身就違法。
由法務部判例 #1CbG5NvR (Violation) 可見一斑。
若僅為【陳述/宣稱違法行為】,這個動作本身並無不法(除非說話的動作本身觸法)
例如傑哥宣稱xxx過未成年的正太阿瑋們,並不違法,而是確實有xxx過才違法。
3.基於站規,違法行為應禁止,因此板主應該刪除違法發文,並依板規做適當懲處。
所以板規若沒有限制該違法行為時,得直接引用站規來刪除違法發文,也必須為之~
但因板規無罰則,在PTT站內程序上只能刪除而無法科罰。
4.申訴者的見解
部分賣方應屬於企業經營者 => 賣方受消保法約束
群組長表認同。
不過申訴者整起案子的邏輯為
賣方是企業經營者 => 宣稱不退貨違法 => 站規禁違法發文行為,板規不禁則違站規
↘ 板規不禁違法行為,連帶違法
每一個箭頭,都不是正確的。邏輯推論必須要能證實,而不是感覺很順就能串過去。
a.假設是違法發文行為好了(例如徵未成年援交,絕對違法)
綜觀所有站規,並沒有限制板主必須對所有違法行為寫板規,否則每個板規都上百頁
而不寫板規禁止,也不代表就是允許。這就是申訴者邏輯上的問題所在。
舉例來說,各大交易類板,會禁止徵/賣/送醫療用品(例如隱型眼鏡),因其違法。
但各個地區板的交易類並沒有都寫這條,但不寫一樣能管,因為違法=違反站規,
本來就沒有逐一禁止的必要性。
因此,縱使是對於違法發文行為,板主不寫進板規,並不違反站規,也不違法。
只要實際管理板面時,有人檢舉違法行為時有刪除就可以了。
b.假設每個賣方都必然是企業經營者好了,
消保法的確規定了郵購及訪問買賣必須提供無條件退貨,不得拒絕。
但與勞基法一樣,該條文管轄的是具體的交易本身,而非廣告宣稱的發文動作。
業者發薪真的低於109時才會違法;同理,當買方依法提出書面請求,
而遭賣方拒絕退貨時,此時賣方才會違法。"說"不退貨,並不違法。
也因此全台灣各購物網站的條款都與消保法抵觸,但抵觸的契約條文就無效而已,
寫出這樣的條文本身並不違法。
同理,若賣方宣稱不退貨,阿就無效而已,告贏了賣方仍是要退貨,如此而已。
也因為此點,平台(板規/板主/站方)不禁止,亦因其行為本身未違法,
而平台也沒有義務刪除之,自然不違反行政罰法。
c.再者,雖群組長同意,部分賣方的規模確實屬於企業經營者之定義範圍內,
但實際具有判定權力者仍是主管機關,而不是板主。
正如薪資問題的案例,由於板主無從判斷發文者是否為勞基法管轄範圍之對象,
因此板主無權評斷,只能善盡告知義務,告知求職者得採取如何如何之申訴管道。
實際上是否違法,必須讓求職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交由主管機關仲裁。
小組長的判決只有針對c.點,意思大同小異,
小組長並沒有說【該等賣方都是偶一為之,都不是企業經營者】
她只是說這不是ptt管理者能判斷的權限而已,申訴者這邊無需過度解讀....
基於上述三點分析,申訴者之論述並不屬實,
板主無違反站規、亦無寫該板規義務,而發文者無違法、板主無禁止之義務,申訴駁回
5.違法的PTT必然禁止,但不違法的PTT卻不一定都要允許,
例如徵成年人約砲是合法的,但PTT禁止。
所以雖然板主沒有義務要寫入板規,但若板主想禁止某些發文行為,
也可自行增修板規,端看其看板規畫/管理理念而定,都是板主權限~
6.這點是個人想法,與程序上的判決無關。
我覺得此案算是流於形式,只是意義上的判決,並沒有實際效益......
縱使真的禁止寫"不退貨"好了,並沒有實際上的用處阿=_=a
山不轉路轉,
"退貨需100%全新狀態,重者無法退貨,輕者酌收30%整新費用"
"退貨OK,但團購服務費10%不退,且另收退貨溝通服務費,每協助溝通一次1000元"
"可協助退貨,但20%代買費是已付出之服務無法退,協助退貨另加收2千元代處理費,
上消保會與業者協調再加收1萬元勞務費用。以上服務費用,即使最後沒退成也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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