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有一個基本的法理,是明確性原則。
: 當政府要處罰人民時,必須是明文規定的,包含構成要件、罰則。
: 他的精神就在於,事先知道闖紅燈會被罰多少錢,人民才會知道不可以闖紅燈,
: 這樣的法律才會具有嚇阻的效果,法律及處罰才有意義,也才會讓人民信服~~
: 因此,請小組長說明,停權處分一年之判決,援引之規定為何、理由及判準。
在有罷免案進行時
以無法負荷看板理由請辭
且未找後繼管理人管理看板 僅留後事由板友處理
故以板主違規懲罰 - 一年內不得擔任戰高群組板主
在顧慮其權益及責任下 縮減懲處為 於本小組停權一年
後 申訴人又在小組長介入管理混亂無人看板 徵選板主時
又再次意圖擔任其原辭看板之板主
試問 在有罷免案時 無責任留下混亂看板便請辭
過後三日便又有意擔任板主
這意義為何?
以上 懲處依本組標準而下 並可見此次懲處之意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