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GameTopics組務nawussica不當處分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3-11-07 12:12:39
此案就不照格式了,比較偏閒聊。
若單純以我的觀點審理,此案三天就有結論了...
但PTT不是三兩天就形成的,現在的PTT也不是打從創造以來就一成不變,
而是與時俱進、慢慢演進而來,而何謂對錯? 在不同時間點可能會有不同答案。
管理是門博大精深的事,不是只有我的方法才是對的,或者好與不好都很難說,
一直以來站規也沒有強硬地全面寫死,人治仍然是佔有很大比例。
再加上前因後果牽連,GameSale板爭議很難說是誰的問題、可能是想盈利者在鼓吹、
不滿者鼓吹,或者部分民意,很難以偏概全,說是某種原因。
pota版主是說因為小組長的判決,讓反對者大聲起來,鼓吹民意爆動,
另一種聲音是說,板主的苛政讓人不滿,小組長的判決給了反對者壯膽。
那麼max板主究竟是被逼走、心灰意冷不如歸去、與pota總辭以表抗議手段、
或者其它各種陰謀論(怕又被罷免難看,到時想走走不了之類)及其它...
都是各說各話,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想法,這很正常。
OK回到本案,簡單說,版主認為該有一條一條的組規,規定怎麼寫、罰單就怎麼開,
那麼現在既然沒有規定,就不能開罰單。
那換到小組長的出發點,小組長很資深了,管理方式一直都是不成文法、判例法。
也就是跟我、跟GM相反的類型,沒有寫"犯了xx =>一隻警告"等等死規定,
而是只會寫怎樣可以、怎樣不行。然後依照每次案情,酌情決定是否懲處、懲處多少。
沒有條列式組規,也沒有刑度~
這次小組長的意思很明顯,沒找人接手說就就走,就是不負責任,不負責任就該罰。
小組之前判例沒有懲處,只是說該小組不能同時請辭,要找人接手才能辭,
也就是說,停權一年的懲處純粹是管理性罰則,完全沒有成文的依據。
而這麼做其實也沒有違反現行站規第6條、第11條。
既然沒有違規,群組長也沒有必要強制介入,要求小組長全面條文化。
回到PTT的歷史,其實,PTT 會越來越"模擬法治",也是2005年以後的事情了,
早期一直是完全人治,是慢慢轉變的,也沒有辦法說是誰對誰錯...
2008年又進化一次、2010年再一次,2010已經跟現在的現況差不多。
在Ptt上古時代,管理者覺得怎樣不好,就直接禁止,第二次再碰到就直接開罰,
怎麼罰就完全心證拿捏。比較爭議的案子最多是幾個大頭開會聊一聊。
200x之後因為糾紛漸多,才開始越來越明文,然後有人鑽洞,規則就越來越嚴謹。
但也不能說早期的PTT管理方式就是錯的,新的就比較對、比較好等等。
說真的,管理的好壞,很難說某種制度/某種方法才是最好的~
而該小組也跟其它"非戰區"的小組一樣,因為看板少、不牽扯政治/宗教/感情,
所以一直相安無事,直到現在。
雖然PTT是越來越模擬法治,但小組長長期以不同領導風格經營群組的也不只nawu,
如果多數板主都能接受,不用因為一個板的爭議而否定過去長久以來的作法。
意即,若小組長長期以來的管理風格,多數版主現在都仍適應,那麼便沒啥問題,
但若越來越多板主希望組務治理時能將法規條列明文化,
我也會希望,大家都在民國了,補快可以慢慢進化為警察,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白紙黑字,可以比較能避免糾紛。
再回到這個案子,雖說依照小組長裁量權以及該小組的治理方式,
但"請辭"這件事情會引發懲處,就算是明文規定都不太合理。
依照版主的權利及義務規範,版主所有的義務都建立於"想施政所以承擔責任",
而懲處是則是對於"做錯了"或者"該做好而沒做好"的版主,以警惕為目的。
如果是執行版主職務上有牴觸站規或者不當之處則懲處該當,
但"請辭"這個行為,就只是單純表達停止服務的意願而已,
版主的責任,從來就不包含永續服務,也不可能沒人接手就一直做下去,
累了就是累了、忙了就是忙了、當兵就是當兵、生病就是生病、分手就是分手。
就算是搞了個爛攤子,也沒有一定要擦好屁股才能"不想服務了",
(更何況爛攤子通常由有能力者來收,會比製造爛攤子者更有用...)
不該在"不做了"的念頭上,強加義務(任何條件)才能"不做了" (除非有領薪水XD)
因此,辭職談不上什麼失職、不適任或者任何不當。
縱使真的是"老子就是不爽在你手下做事,想走就走"這類理由,也不算錯,不合則去~
另,此爭點有點奇怪,既然是人治很重的管理方式,要用什麼人都是能決定的,
自己心中可以準備一份清單,哪些人觀點不合、哪些人覺得能力不夠、...等等,
任免權在小組長,難道還怕自己會用到不想用的人嗎? 這樣沒有意思的~~
所以這個懲處除了殺雞儆猴,沒有實質意義。
但,這個殺雞儆猴是不合理的(整體論述前面已詳細解說)
今天有人帶著理念想服務,想當版主,我們可以審、可以決定要不要讓他一展身手,
因為想擁有權力,就要盡義務,他必須接受檢視、必須做該做的事情。
但若人已無心服務(或者沒有時間等其它因素),不要權力了,義務也隨之瓦解。
決定繼續服務與否,應該是每個PTT使用者的基本人權,不應有所限制,
任何人,想走就走當然是該被保障的(但不是想來就能來)
因此,此案改判,版主卸任,撤銷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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