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mobilecomm版唯讀

作者: ganbaday (低調)   2014-07-05 03:54:25
大家的問題很犀利,我從不迴避問題(鬧的例外,像寫信嚷嚷要告的,BM們應該有經驗)
整理一下幾個問題:
1.屬下意志堅定,負責到底,仍應力求堅持自己決策。
這個問題很簡單,如果各位是群組長,你下屬意志非常堅定,你要怎麼做?
路線A.依然照自己決策,然後小組長不幹,拔了他=>然後被各種陰謀論弄一身腥。
B. 不拔他=>一樣被各種陰謀論弄一身腥。
C. 警告他逼他做=>各種陰謀論弄一身腥。
路線D.就給他去威權統治。若沒暴動,表示大家也接受這種統治,隨他去;
若出了什麼狀況鬧到我這,那就來有站規依站規,沒站規依法理來審。
我連在交易板的公告,寫上要政見、有試用期、不牴觸站規等都被砲了,
主板何必自討沒趣。選ABC能有什麼好下場嗎? 當然選D看他多利害。
2.負責是什麼?
當然是指【妥善處理】整個事件,不是只有下台。
如果威權統治一切順暢,沒人反對沒人質疑,那就皆大歡喜,負責=把事情辦完over,
有版主掛版主,沒版主就關板隱版什麼的。
如果有質疑,那就要負責"解釋所有質疑",有抗爭就要收拾,
講出一套道理說服大家認為有理,至少說服站長認為你沒做錯。
要廢板也是先說服站長那個版已經沒用...等等
Ptt的規則很簡單,users<版主<組長<群組長<站長<合理的users 或 各種法律/校規
當權者怕得是什麼? 怕案子到了上級,沒有足以面對質疑的依據來站穩立場。
3. 關於LoLoLuan、手機板執政等的疑問 (karlrecon為主提出的質疑)
首先,LoLoLuan不是我掛的,是前站長lostname,而lostname沒有審過實習組長,
沒出狀況都是一直做下去。而出狀況還得上訴到群組板才有東西審。
lostname因人生重心改變完全退出PTT時,戰高只有四個小組長... 這是歷史由來。
然後,我沒有坦過任何人。而是我要懲處人,我一定會講出一串合理依據,
這是讓我站得住腳,即使被申訴到站長我也不會敗,沒有充分證據/法理就不會動手。
另一個重點是,中階主管最優先是教,所以不太罰過失,督促改正為主,
碰到真的非常不妥的才會出手(而且一開始警告也是以教化為主)
至於覺得他的判例很有問題,這我並不能插手,正是因為注重程序才如此。
幾年來只有whitefen一人上訴,但他理虧,其它可能會贏的沒半個人來,
有理的,還常常抓錯重點,我都想請檢舉王帶著站規去教他們了....
以為只有你們抱怨嗎? 兩年來抱怨的數不清,包含ptt層級在我之上的,
就像我之前說的,被桶的都沒申訴了,其他人能幹嘛。
至於抓錯重點,我舉個例子。
mobilePicket為什麼產生,支持者的目的,主要就是想爭取討論板務的發言權,
動機我就不猜,有些人是為了糾眾來表達對板務的期許,給壓力,有些人則純找碴。
假設你的目的是良善的,為了看板更符合您心中的理想(與目前當權者的理想不同),
那麼你著墨在一些拿不出證據的猜測是沒有意義的,糾結在時程也沒幫助,
因為你的"監督"開了那個版,但你沒抓到重點當然達不到目的。
法務有明文,站規25、26【意旨在於促進看板使用者參與討論、形成共識,
藉以成為板主管理看板之依據】,所以,對於板務討論,只能因情況"暫時限制",
而非"完全剝奪"。糾結於"不能討論個案",或者"趕去picket板"沒人都沒意義,
因為照站規那都沒問題,你若抓到重點來主張,檢舉板能回文、能推文,
基本上這一點找不到輸的理由(法務對站規的解釋夠詳細了)
那麼若這樣了還沒人要去picket討論,表示真正不滿板規的是極少數,
那表示多數人也同意鐵腕統治,否則不滿者很多的話自然早就凝聚共識。
反之,若反對人數很多,但與版主的想法不同,版主也沒理由照做,
當權者也是基於自己的管理理念才來做的,要當權者執行別人的版規,這非常可笑。
你心中有你的理想,當權者心中也有他的理想,憑什麼要人家照你的理念去作。
要推翻當權者只有兩條路:
A.要有合理依據,證實當權者重大過錯,並且有願意出來接手者才能實現理想
B.要有民意支持,即使當權者沒犯錯,一樣能換人,當然也要願意接手者。
共通點就是【想實現管理理念者,要出來做事,否則免談】
不然呢,
獨裁? 沒違規啊! 重罰? 沒違規阿! 限制東限制西~? 全都沒違規阿!
站在一個論壇的中階管理者立場,我們第一要的是秩序,才能穩定運作,
進而追求豐富的內容、優質的使用者,越來越壯大,全世界都上PTT歡樂討論。
若有人能開放/自由還能管好板,限制越少當然越有利壯大看板=>壯大群組=>壯大ptt
但沒有這樣的人肯出來,不好意思,就只能當作現況大家覺得很OK!
ps.我必須老實說,TE獨裁、嚴格,但公平、支持度很高,
要管得比他好的人,可能要有點本事。
※ 編輯: ganbaday (118.168.105.58), 07/05/2014 04: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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