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h35 (Englishness)》之銘言:
: ※ 引述《weedyc (猴子)》之銘言:
→ weedyc: 2.答辯歸答辯,判決修正歸判決修正。如果 118.232.144.126 04/20 22:14
→ weedyc: 板主認為有需要修正判決,我不覺得禁止 118.232.144.126 04/20 22:15
→ weedyc: 板主修正判決會對使用者權益比較好;反 118.232.144.126 04/20 22:15
→ weedyc: 過來說,不管申訴或檢舉,都是希望使用 118.232.144.126 04/20 22:16
→ weedyc: 者能更好地使用看板,基於這個大前提, 118.232.144.126 04/20 22:16
→ weedyc: 無論是板主自主修正或依判決修正,都是 118.232.144.126 04/20 22:17
→ weedyc: 沒問題的。 118.232.144.126 04/20 22:17
今天又看一次群組長的話,對於:
「板主修正判決會不會對使用者權益比較好」
我想了一下,還是覺得怪怪的。
1.既然答辯歸答辯,判決修正歸判決修正
群組長為維護程序與法安定性
應仍繼續要求Honorguard06做答辯
不能因為板主自行修正判決,就視為申訴程序終止
這對當事人/使用者來說,是程序不利益與不正義。
一般使用者得花更多時間在申訴程序(例如溝通、爭點舉證、答辯)
結果作為案件當事人對造的板主,可以在不答辯不舉證不接受檢驗下
自行在程序外修改判決,這樣是把申訴人的權益當成什麼?
使用者權益與權力者權力應該要維持衡平狀態
板主不是神,不可能每次判決都做到公允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申訴制度作為使用者權益的救濟手段
同時作為使用者權益與板主權力之間的衡平手段。
也許對管理者角度來看,給予一般使用者太多申訴爭執的空間
會造成板務管理上的困難
但對一般使用者來說,申訴真的是非常麻煩的事
因此實務上,並不會造成申訴制度之濫用
群組長應該用衡平的角度來看待申訴程序的安定性
不然嚴重影響一般使用者的程序利益。
2.若是沒有被申訴的案子,板主當然可以自行修正判決。
但申訴繫屬中的案子,在上級(小組長/群組長)還未判決前
當事人之一的板主,逕行修改原判,其實是嚴重傷害使用者權益的。
以我的案例來說,Honorguard06為了逃避答辯與群組長檢驗
取巧的自行取消原本的半年裁判
然後再用莫需有的罪名,加重判我一年。
他連原本判我半年的理由都答辯不出來了
現在未經上級程序檢視,就在申訴程序外
逕行改判我一年,這個叫:「板主修正判決會對使用者權益比較好」
恕我這個使用者權益被傷害的當事人無法接受。
3.如果Honorguard06這種玩弄程序的作法可以成功
那申訴制度等同虛設,這是帶頭破壞制度
使用者與板主唯一的衡平機制都沒了,還要談使用者權益?
此惡例一開,以後任何板主在申訴案繫屬中,只要答辯不出來
乾脆自行撤銷原本的判決,回頭再判申訴者一個加倍奉還
像Honorguard06這樣玩「法」
到底是保護到誰的權益?同時傷害到誰的權益?
建議群組長、或有志於公眾事務治理者,都應該審慎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