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原則
85.06.21訂定
86.04.22第一次修定
88.09.02第二次修定
89.03.14第三次修定
89.07.13第四次修定
95.08.21第五次修定
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TANet)係一整合性之校際網路,內以
各校之校園網路為基礎,外接國際之學術網路,以促進國內外各級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社教機構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交換、分享資訊與共享電腦資源為宗旨,因此 TANet之
連線對象以各級學校、部屬館所、北高兩市教育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圖
書館、文化中心及 HiNet成立前已連線之政府及研究單位為主。近年網際網路在國內盛
行,要求與 TANET連線者不斷增加,為因應加值網路業者網路互連之需求,本連線原則
應檢討修正,使其日後申請連線時有所遵循。
一、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
各級學校及文教機構,如部屬館所、北高兩市教育局、縣市教育局、美術館、博物館、
圖書館、文化中心等單位,逕洽各區域網路中心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申請,以數據專線
連線TANet,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
二、學術研究之財團法人:
電信法主管、監理機關核准同意可接入TANet之學術研究相關機構,以專案方式提出對
TANet互惠及建教合作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可提供之資訊、連線模式、配合
措施、效益等內容,經 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以數據專
線連線TANet,但電信費用及通訊設備須自行籌措,不需另行支付骨幹網路通訊費用。
三、加值網路業者或由加值網路業者組成之組織:
電信法主管、監理機關核准設立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或
由該業者組成之組織,以專案方式提出對 TANet互連之具體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
簡介、網路骨幹規模、服務系統、網路運作方式、網路管理能力、可提供之資訊、互
連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內容,並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經 TANet技術小組初審,
TANet 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連線,互連業者連線後如無法配合執行本連線原
則之基本條件,則依終止條件辦理。
1.基本條件:
(1) 互連業者不得利用TANet國際Internet專線及國內骨幹線路。
(2) 互連業者應在北部、中部、南部或東部至少有三點以上為T3(45Mbps)之骨幹網路。
(3) 互連業者需用BGP4與TANet交換routing。
(4) 互連業者應與TANet二分之一以上區域網路中心(需為不同地區)多點互連交換,
為避免佔用TANet骨幹頻寬,互連業者需同意進出之流量均使用互連業者之骨幹。
其每一互連點之頻寬至少T1(1.544Mbps)且滿足該地區資訊交換量為原則,且在
各互連點交換給TANet的BGP routing需一致。
(5) 當連續五天(含)以上,任一單向流量每天有八小時(含)以上處於該點連線頻
寬最大量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 TANet技術小組提出擴充規劃,三個月內
完成擴充。對於未互連交換之區域網路中心,當使用量達到該區域之出口頻寬十
分之一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向 TANet技術小組提出互連規劃,三個月內完
成互連交換,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寬之二倍以上。
(6) 互連業者應每月需提供每一互連點至TANet個別區網中心最高、最低及平均流量
之報表。
(7) 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應保證無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網頁。
(8) 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電路及兩端Router及其他設備。
2.終止條件:
(1) 互連業者連線後,未依本連線原則之基本條件辦理者,經 TANet技術小組及管理
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通知方式與期限:如
報紙、電視報導後三小時,民意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公文文件通知
一週內),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
(2) 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應即通知TANET技術小組,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
一個月後,始得終止其連線。
(3) 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
四、網際網路內容提供業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1.基本條件:
(1) 專門提供網際網路內容服務之提供者,且非「電信法主管、監理機關核准設立之
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2)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需已具備ASN(Autonomous System Number)。
(3) 需提出對TANet一個月期間詳細的輸出總流量統計數據,每日平均流向TANet之流
量需達到 500 GB 以上。
(4) ICP業者提供之內容(content)需為教育、學術及研究相關範疇有助於國內教育
、學術及研究,且需提供相關證明及說明。
(5) 提出對 TANet互連之具體計劃,內容應包括:單位、簡介、網路規模架構、提供
之網路內容服務說明、網路管理能力、互連模式、配合措施、效益等內容,並應
符合下列互連條件,經TANet技術小組初審,TANet管理委員會複審通過後,始得
連線。
2.互連條件:
(1) 互連業者與TANet互連之總頻寬不得低於1Gbps。
(2) 互連期間不得利用TANet國際頻寬轉送資料。
(3) 當互連之平均流量達到百分之七十時,互連業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擴充規劃,三
個月內完成擴充,而該頻寬應大於需求頻寬之二倍以上。
(4) 互連業者應每月提供互連之流量統計報表。
(5) 互連業者流入TANet之資訊,應保證無違反法律(如:犯罪與色情)之資訊或網頁。
(6) 互連業者應自備連接TANet之電路及兩端Router與其他必要之設備。
3.終止條件:
(1) 互連業者連線後,未依本連線原則之「互連條件」辦理者,經 TANet技術小組及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確認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通知方式與期限
:如報紙、電視報導後三小時,民意機關質詢相關事項後二十四小時,公文文件
通知一週內),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其連線。
(2) 互連業者認為已無互連之需求時,應即通知 TANet技術小組,並自通知送達之日
起一個月後,始得終止其連線。
(3) 互連業者依前二款規定終止連線後,二年內不得申請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