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Elephants板主Runken判決不當-總結陳詞

作者: Holusong (@@)   2012-06-30 08:44:56
本人就2012/6/9所提出之申訴案#1FqaiiuS (CourtBasebal) 提出總結陳詞如下:
1. 本申訴案之提出,案件始末已於申訴主文中完整說明:#1FqaiiuS (CourtBasebal),
  對於被申訴人之回應與證據補強則於:#1FwmObov (CourtBasebal)具體呈現。
 
  本人據此就Runken以Elephants板主之身分所為之
  "判決不當"與"不當行使職權",
依照CourtBasebal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2. 如申訴本文所提出,由於本人所受之警告判決令人有選擇性執法,被申訴人以個人好
惡運用板規對特定板友進行懲處的疑慮,對於被申訴人這樣行使板主職權,以及之前
其所做的其它爭議性判決與發言(以板規威脅板友),乃至於自行做出板規所無的水桶
期限事證(水桶一個月,此部分被申訴人從未回應)等,本人主張此次警告判決,亦屬
於事實上不當行使職權之具體作為,故合併申訴如上。
(相關舉證詳見申訴本文#1FqaiiuS與相關註腳,#1FwmObov附錄1與附錄2)
3. 又被申訴人約自2011/7/9起,將本人列為黑名單,並於本申訴案進行中,意圖混淆視
聽,以#1FsWHxM4 (CourtBasebal),對本人進行不實指控與扭曲相關事件真相。(被申
訴人念茲在茲的"黑名單一年多了",本人於申訴主文中#1FqaiiuS早已回應,被申訴人
依然據此主張人格汙衊,意圖迴避其拒絕溝通之事實)
  詳細陳述已於#1FwmObov (CourtBasebal)分點條列式說明,此處僅就扭曲事實真相當
中,最明顯的部分,加以說明。
被申訴人在 #1FsUohW8 (CourtBasebal)由組務代PO的陳述中指稱:
  "...再加上正在轉播球賽,所以我才設他為黑名單"(註1),
根據證據#1FxBGwjO(CourtBasebal),水球開始時間為07/09/2011 02:25:06(註2),
凌晨2點25分明顯不是會是轉播球賽的時間,明顯為不實陳述。
到了#1FsWHxM4 (CourtBasebal),被申訴人持續指稱:
"我先與Holusong用信件告知,希望可以不要有那樣針對性的發言(我對於一些爭論,
有時會先跟板友討論or說明)然Holusong板友回覆信件,開頭就已經先致歉"
事實上,第一封信根本是我主動寄出的,所謂先用信件告知完全是子虛烏有,被申訴人
回覆本人之兩封公務信函,已做為證據#1FxBDZ87 (CourtBasebal)與
#1FxBEwAz (CourtBasebal)可供查證。其餘之相關例證與事實澄清可見
#1FwmObov (CourtBasebal),於此不再重複陳述。
  猶有甚者,被申訴人在本人針對上開#1FsWHxM4 (CourtBasebal)申請回應後,違反規定
發言,甚至在該違規發文之末,"針對干涉組務之如何裁判進行干涉"(註3)與"代申訴人
提出其不適任之檢舉"(註4),配合 [06/28/2012 00:09:38]申訴案件還在持續進行狀態
中,丟水球給申訴人,片面宣稱解除黑名單設定(註5),種種行為,侵害申訴人之權益
,經組務來信要求,正式提出檢舉,一併申訴如上。相關與組務間之溝通與回應,於本
陳詞後以"附錄1"詳加說明。
 
  
4. 原本出於謹慎之理由,全文轉寄給組務備查而尚未公開呈現於板上之重要相關證據,
已於本總結陳詞前,依序附上。
 
總計申訴人於本案提出之證據(未包含申訴本文與本陳詞所舉證者)如下所列:
  #1FqbFA-8 (CourtBasebal) 6/9
#1FsUxuPb (CourtBasebal) 6/14 (組務所PO)
#1FsUy037 (CourtBasebal) 6/14 (組務所PO)
#1FsUyA5_ (CourtBasebal) 6/14 (組務所PO)
#1FwmObov (CourtBasebal) 6/27 (經向組務申請後所為之回應)
  #1FxBDZ87 (CourtBasebal) 6/29
#1FxBEwAz (CourtBasebal) 6/29
#1FxBGwjO (CourtBasebal) 6/29
#1FxBYdmH (CourtBasebal) 6/29
 
5. 綜合自申訴本文迄今之陳述與證據的提出,總結陳詞於此,請組務裁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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