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Rhinos版 板主Zeel 無視版規

作者: sediments (禽獸)   2013-02-08 13:06:26
本人已於Baseball_BM板對Rhinos板主Zeel提出申訴
唯Zeel版主相應不理 一個禮拜拖過一個禮拜
對申訴已不抱希望
又經小組長提醒 非本人並不適用申訴
故於本板向小組長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sediments
二、被檢舉看板/板主:Rhinos/Zeel
三、檢舉事由:Zeel版主漠視版規 為特定人士開後門免除刑期
四、所附證據:相關證據(水球或信件溝通紀錄) 請使用轉錄功能、請勿編輯。
#1GzD4_Pd (Rhinos) [ptt.cc] [公告] Allen524 永久水桶
依據處分條例第三條之一規定,處以永久水桶。
但若能於2013.1.16 1200前,針對
1. 其實都是黑的...是沒繼續追下去..
2. 後來調查證實那一場之後.
兩點提出確切證明,則可撤回永久水桶之處份。
相關證明請以B信方式寄至板主信箱查收。
#1G-CGqxj (Rhinos) [ptt.cc] [公告] 解除Allen524終身水桶處
有鑑於該板友已委託板主代轉道歉聲明,雖然晚了幾天,但遲到總比不到好。
自即日起解除永久水桶處分,改判為水桶七天,期限自0115起算,解除日為0122。
希望其他使用者引以為戒,勿再違規。
#1G-CEma3 (Rhinos) [ptt.cc] 道歉聲明
板主您好:
謝謝版主給我機會補救,對於這次事件因為我一時引喻失當,在戰玉飛和克提茲的部分確實
沒有辦法證明該球員與放水球有關,因此造成板主困擾.本人深感抱歉,也保證絕不再犯
未來會更加謹慎發言,希望板主能重新判決
另外,有關申訴的文章均以全部刪除,不再申訴,一切依板主的判決為準
依Rhinos(2013年修訂版)版規3-1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Allen524無法在期限內證明 理應判決永久水桶 不予解除
而Zeel版主卻將原永久水桶判決改為水桶七日
經與Zeel版主信件溝通後(如附件Baseball_BM
#1G-cTJ3r #1G-cTVcl #1G-cTqIX #1G-cU1Lp
#1G-cUBrT #1G-cUJhG #1G-cUPS0 #1G-cUe7E)
以及Allen524道歉一文中發現
1.Zeel無視版規 私自解除Allen524的終身水桶期限
2.Zeel試圖以立基點不同判例#19_xC5sH (Sportcenter)為特定人士開脫罪刑
Zeel版主已表明不會再以私信方式回應與本判決相關之問題
我最後一封信中提及
如果Zeel版主有要求Allen524可以道歉換其終身
而先前被你判決終身的以下幾位是否也有相同待遇
#16YwdS_X mscmobitai
#172Z5jgp alex61
#18TCHKHb rigin223
#1APwTWEk yanxiu
#1AYupDFR dddman
#1Aatb4PW yellow1119
#1AnAMOv2 Shaq32
#1CkQP2xA kobesuck
#1ClQ26bk j87
#1Ei9niCA s310213
#1FgzVQNR KBeckinsale
#1FlwRXxc honen
如果沒有 Zeel版主為何只對Allen524開後門?
推 s310213:當初被桶是沒有被主動告知道歉可以解桶... 01/19 21:32
→ s310213:雖然也沒寄過信申過訴之類的...... 01/19 21:32
刑罰的目的 除了教育及嚇阻之外
尚有應報一項 意即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 以公正應報行為者的罪行
身為版主 理應一視同仁 不應無視版規 因人而異的判決存在
#1H1oZPIh (Baseball_BM) Re: [申訴] Rhinos版 板主Zeel 判決不當
3. 該使用者後於2013年1月15日、17日來信申訴,並於18日提出道歉聲明,承認其推文
為引喻失當。考量其發言確有部分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且使用者已有悔意,故予
以改判。
請問Zeel版主當初捅他永久 是因為部分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
還是因為部分不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
既然不可由公文書中獲得佐證部分在期限內仍不得佐證
減刑之理由只剩使用者已有悔意?
2007/8/22 #16onGTmx (Rhinos)
刪文條例:第三條 內容來源無法證實之文章。(簽賭文條款)
2009/5/05 11:31:12 #19_xC5sH (Sportcenter)
二、經查看 Bulls 板板規水桶條例中,並無明訂「簽賭文=永久水桶」的規則
無限期水桶等同是剝奪板友在該板的所有發言權
最好在說明板規之處明訂以供所有使用者參考
即使有過往判例可供警惕亦同
給予申訴人至少一次道歉後解除水桶的機會
經組務裁定,張貼指涉簽賭文章(推文)即永久水桶的處分,應在板規中明確公告
為是。因此在此公布板規修正案,相關條例修正如下:
第六條 張貼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嫌簽賭之消息,應提出明確證
據做為佐證,無提出證據即張貼者,一律永久水桶之。(推文亦同)
2009/5/05 11:47:27 #19_xRHpD (Rhinos)
經組務裁定,張貼指涉簽賭文章(推文)即永久水桶的處分,應在板規中明確公告
為是。因此在此公布板規修正案,相關條例修正如下:
原水桶條例:
第六條 若有本條例未曾規定之事件發生,板主群可於商討後逕行處分之。
更正如下:
第六條 張貼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嫌簽賭之消息,應提出明確證
據做為佐證,無提出證據即張貼者,一律永久水桶之。(推文亦同)
2011/7/02 #1E3i-idn (Rhinos)
三之一 如違反刪文條例第四條之原因,為指稱球員、裁判或球團相關人士涉
嫌簽賭之消息且未同時附上足徵公信之佐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於推文中違反此條例者亦同。
經查以上四點
原2009板規並無永久水桶 在小組長警告之後Zeel版主追加永久水桶板規
並於2011年Zeel版主追加不予解除
看板規定唯有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並無有悔意可換七天
為何至今所有遭假球永久水桶之該版使用者唯獨Allen524判決可無視版規
另 Zeel公允已失 不適任版主一職 建請考量該員去留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3-02-21 22:30:00
板主已完成第一層級回應 檢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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