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依該板判例,加重至水桶120日。
說明:
一、
申訴人主張板主肯定其用意,但從板主的回應中,顯然板主將確實執行黑底
白字的板規明文,優先於對申訴人意圖、動機的揣測。板主執行板規時,究
應有多少比例著重於發文者的動機,對發文者動機的判斷為何,均屬於第一
線板主裁量權,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從這個案件來看,我只讀出,板主雖然
認為發文者並不是非常惡意,但仍堅持依明文規定禁止大量於文章下方推文
處發表相似意見。
另一方面,在這個案例中,不論申訴人對其他板友的發文有何意見,管理看
板應該是板主的事,而不是靠個別板友以自己的標準、透過違反板規的方式
約束、要求或批評其他使用者。因此,歷任板主群訂定板規之第九條,以及
o板主本次執行本板規並加以處分,對看板確實具有正面之公益性。
回顧該板過去案例,確實有多次執行本規定。其中不同案件中的發文者或有
不同動機,但既然板主於回覆中並未考慮動機部分,組務在此採納並尊重板
主以大量類似推文之數量違反板規為處分依據的裁量。
二、
既然肯認板主以板規規定之數字為裁量依據,則其處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就過去案例而言,僅有一例之推文篇數高於本篇,並受到120日之處分。其餘
多半遠低於本案之推文篇數,並多半受到15日或30日處分。依照該板板規九
之15日以上處分、衡量比例原則,本案不應僅受15日或30日處分,應以接近
或相當於前例中於30餘篇文章推文之120日處分為宜。裁定,本案處分依前例
,加重至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