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件審理規定:
c.板主回應時限:
當使用者提出申訴或檢舉後,小組長若因必要向板主提問時,
板主須於 72 小時內做出回應,否則記板主警告一次,兩次警告予以免職。
若板主有事先向組務告假則不在此限。
說明
本次新增規定其精神與 #1K5_al_y (Baseball_BM) 公告相同。
若板主遲不回應,那麼勢必影響使用者權益,也會拖延組務案件處理效率,
因此針對這點,組務認為有必要書面規範板主回應時限,
三天(72小時)應該相當充分且合理,請板主們務必配合辦理。
定時閱讀組務相關板面是擔任板主的義務之一,
而不是有相關案件發生後由組務來提醒板主應出面說明,
組務會慎重考慮是否要讓連定時閱讀組務相關板面都做不到的人擔任板主。
本公告置底一週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