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板主裁定部分有效。
發文者 upadhyaya 視為惡性鬧板,需加重處分,板主改判時須說明改判結果。
推文者共125位,視為過失行為下的輕微鬧板,水桶10日。
理由:
Ⅰ・發文者需加重處分
1. 原始文章被認定鬧板
根據板主 GreenChamber 的裁量公告 #1Om4Bjcb (Baseball) 以及 st900278 的
處分公告 #1OmB3XwJ (Baseball) 內容,皆認為發文者 upadhyaya 有鬧板行徑,
因此確實觸犯板規 B-17 「鬧板行為」,且根據WBC臨時條款,需加重處分:
3.違規罰則
(1) 違反板規B-17:發文引戰/鬧版一律退文+水桶天數*3
推文引戰一律水桶天數*3
同時,截至目前為止,發文者並未提出認為相對應的溝通案,可認為發文者已接
受此違規行為的認定。
2. 發文者有惡意鬧板行為
然而根據原始 B-17 板規,有說明「最嚴重至永久水桶處分」,我以為可以適用
於本案。
環顧發文者過去發文內容,過去曾在2015/11/09 發表過同樣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MG6xR0A (Baseball) [ptt.cc] [發錢] 打到荷蘭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47063259.A.00A.html │
└─────────────────────────────────────┘
文章中發文者對於他的文章被蘋果日報「肯定」而顯得過於興奮,進而認定自己
的行為是可取的,然而他卻忽略了棒球板已針對戲謔性的不雅字眼進行規範,這
部分的違規是可以確認的,不可因為無知而辯稱無辜。也就是說這樣的文章在
2015是可以被板主群接受的,但在現在-尤其是在大賽期間-這樣的文章卻顯的
非常不恰當,在這種時間點更該被視為惡意鬧板。
再者,該篇文章雖然以發錢作為集氣,但是以不雅字眼引起爭議,甚至牽連多達
125位使用者受罰,並讓使用者與板主群針鋒相對,明顯撕裂看板使用者與板務
之間的情感,這篇文章該承擔的罪責,絕對不是只有簡單的「惡意鬧板」而已。
而是嚴重惡意鬧板。
3. 業力引爆
(編輯說明:因應發文者的推文回應,修改本段內容,包括前兩段與末兩段)
當然,我可以理解發文者原始的心情只是好玩而已,但是既然已經對棒球板造成
傷害,那麼就該承擔相對應的罰則。
我認為本案原始裁定「退文+水桶90日」並無法彰顯發文者這次的行徑之罪大惡
極,以及本案對於棒球板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發文者的水桶罰則,我要求板主
必須加重處分,方能讓本案的鬧板行徑與其他鬧板個案作出區隔。
根據 B-17 的罰則「退文+水桶30日以上,最嚴重至永久水桶處分」,因此,請
板主參考以下裁定:
upadhyaya 最重應處以永久水桶
最輕應處以水桶 1340 日(其中90日為本案原始處分,
1250日為125位推文者10日水桶總計)
請板主群改判時,應在上述最重與最輕的範圍之間選出最後改判結果,並於改判
公告中說明。不過這邊建議:
若板主判斷發文者之鬧板行為有「故意」企圖,可考慮最重罰期;
若板主認為發文者之行為屬「過失」,可考慮較輕的罰則。
我覺得,發文者害了125位使用者踩線違規,縱然可視為B-17-5「釣魚」,但在
罰則部份應該要累加承擔這些人的水桶罰則,如此一來除了罰則也有象徵意義,
同時也凸顯本案與其他鬧板個案的不同。本段陳述並非認同推文者無罪,但是發
文者要承擔的違規責任應該要較高才對。
4. 本裁定文不討論「蘭趴」一詞是否恰當
在溝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適當的板務討論串中,許多討論串都針對「蘭趴」一詞提
出自己的見解,但這邊不想花篇幅去定義它的詞性,但是我想若沒有前文的「打
到荷蘭趴」,應該沒有太多人能在只看到「蘭趴」兩個字時將其解釋為打倒荷蘭
。
在板規 B-6 已對不雅暱稱做出規範之後,我認為這象徵棒球板不允許使用者過
度使用低級哏,因此各位使用者在用字時都應該斟酌再三。
身為網路使用者,我們確實常不自覺會扮演著一種搞怪的角色(TROLL),以為
嘴賤就是幽默,惡作劇無傷大雅,但真正的幽默應該是自嘲,而你永遠不知道這
些小把戲會不會真的傷到他人,或是自己。你永遠不知道。
我們唯一能做的,只有約束自己。網路倫理終究只能靠自律自制來約束,這或許
聽來有些悲哀,但這邊也只能口頭勸說,希望各位使用者藉由本案都能學到一些
教訓。
Ⅱ・推文者的過失行為應受減刑
1. 推文者的違規屬實
對於推文者的內容,若在平常時日,我想板主應也不至於對此裁定違規。但就是
由於正處WBC大賽期間,板主採用較為嚴格的管理尺度,因此本案推文者受發文
者牽連而視同違規。細究發文者的動機,確實其心可議,因此板主裁定鬧板,此
部分判決應無誤;不過被「釣魚」釣上的125位使用者,不該認定是刻意的鬧板
行為,所以板主裁量時援引他條板規作為處分依據,避免鬧板處分過度侵害這些
使用者權利。這樣的裁量乍看有彈性,但並不合理,這只會造成為了做出較輕裁
量而使用了錯誤的板規。
因此我認為,本案無關板規 B-6 ,板主和使用者在爭論這條板規的適用與否根
本是鑽牛角尖,對本案毫無幫助。
就本案來看,既然這125位推文者已經被「釣魚」了,那麼根據過往釣魚案例,
被釣上者仍須承擔相對應罰則,應屬合理。
另外,本案之所以被小組長認為是「嚴重惡意鬧板」(見理由Ⅰ-2),除了發文
者的低級無聊哏作為引信之外,這些推文者的推文內容都是引爆的火藥。不管是
推文者有意或是無意,造成看板秩序混亂已是事實,認定受鬧板處分應是合理。
這篇文章會爆,你我都推了一把。
2. 不討論「蘭趴」一詞是否恰當
我不想浪費時間在定義這種詞彙上頭,請參見理由Ⅲ-4。但我希望未來能看到
針對 B-6 板規的後續討論。
3. 過失行為應可受減刑
在考量推文者於溝通文中表達的意見後,可以發現很多推文者都是近乎直覺反應
的複製貼上,而未注意到自己做了什麼。過失行為並非無罪,但罪刑會比故意行
為還要輕微,因此斟酌整體狀況,我認為將這125位推文者的水桶日期調整為「
水桶10日」較為恰當。
這不是因為事情發生在3/08,然後到現在正好要十天。而是我覺得這十天的處罰
還是有意義的。試問,各位會在下載或安裝軟體時,看清楚使用者規範嗎?當那
些軟體說「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時,我們真的有在思考後才按下確認嗎?
而這樣就輕易推爆的文章,這樣的行為跟記者不加求證就發稿又有何不同?沒有
思考過而發表的文字才真的是最可怕的,請真的對自己的每個鍵入的字句省思再
三。
當然也有些推文者在溝通文中表達說自己思考過才推文的,那就跟上述這段無關
了,但一樣受此判決調整之羈束。而這些推文者可以思考的是原始文章到底適不
適合出現在棒球板上。
總之,對於推文者或是其他使用者來說,這個案例處處都是機會教育,各位都可
以想想看。
同時,有鑒於本案違規推文者多屬於過失行為者,因此建議板主不要將此次判決
列入累犯計算基數之中,避免影響這些使用者們之後發言的權利。
4. 發錢/集氣文是否有其必要性
這部分可拆成兩部分來看,第一個是這種文章是否可允許?就目前板規來看,並
未對此限制,且本案之違規事實為鬧板,不能因噎廢食認定發錢文不恰當。
再者,這種文章到底有沒有意義?就我個人看來,這比較偏向無意義文。因為發
錢也不需要刻意找理由,或著也可以用活動或遊戲去包裝發錢文,讓其他使用者
都有參與;而集氣文的內容也可以包裝得更有意義啊,寫寫給選手的勉勵也可以
,像本案原始文章這種內容真的會有用嗎?就連元氣玉都要地球人舉起雙手了啊
!更何況根據相關資料來看,元氣玉的成功率是7/11……
發文者自己在原文中「沒想到還真的不被看好下打趴荷蘭」,真的會有人相信打
贏荷蘭是靠著這種文章嗎?到底是看得起選手還是看不起選手啊?
別認為自己的這種無意義推文會有什麼意義,更何況是這種戲謔嘲諷的文字。
5. 人為財死?
總結來說,我可以理解推文者的行為,反正有批幣拿,不拿白不拿。
考量發文者的經濟狀況為普通,本案原始文章的發放總額5000批幣也可以拿得出
來,並無訛詐之實;但本案原始文章的內容確實不當,連帶也牽連了推文者一同
踩線違規。
這是一次棒球群組很少見的群體訴訟案,但如果可以,我希望不要再有了。
總歸一句,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Ⅲ・板主裁量可以理解
1. 嚴刑峻法並非常態
在WBC大賽期間,板主設定最高裁量標準,原則上可以理解。在非常時期適用較
嚴格規範,進而壓縮了裁量的彈性,這部分組務可以尊重,但原則上仍不該過度
限制使用者言論自由。以本案來看,板主有其不裁罰的可能,但我猜測是由於身
處大賽期,板主必須嚴格執法以捍衛板規完整性,因此並未給予本案推文者太多
空間,這部分組務可以理解,但也對推文者未擁有彈性裁量空間而感到可惜。
「蘭趴」一詞的判決,在本案中組務尊重板主裁量,但不應採用 B-6 而應適用
B-17-5(見理由Ⅱ-1)。
另外我必須提醒,這樣的裁量標準若在平時,是很不恰當的。我在前述理由Ⅰ-4
提到,該篇文章原始推文是「打到荷蘭趴!蘭趴!蘭趴!蘭趴!」,板主見樹不見林
,只採用「蘭趴」而進行裁定,這樣的裁量標準不是很理想,也容易引起爭議,
除了沒有讓使用者理解本案的不合宜之處,也未能發揮管理板面的效果。
另外,有鑒於WBC的賽事已經沒有我們的比賽了,這邊建議板主群可以考慮提早
結束WBC臨時板規的適用期,讓棒球板恢復平日狀況。
2. 板主部分裁量過當
我認為板主在部分推文者在推了同樣第二句推文時,而將其施以加倍罰則,這部
分的裁量過當。基於一罪不兩罰,我傾向認同這些兩句推文者的罰則與一句推文
者的罰則,應為相同。
除非板主認為兩句推文者還觸犯了其他板規,方可加重罰則,但以本案來看,加
倍處罰明顯過當。
3. 若接受改判則本案由專案使用者協助處理
補充說明:
由於板主 st900278 已改判完畢,本段內容已無實質作用,故上色隱蔽
基於本案牽連甚廣,為了減少板主負擔,因此若板主於本裁定文推文回覆無意上
訴的意見,並在棒球板上公告改判結果,則即刻進入下列後續步驟:
a. 板主 GreenChamber 的職位暫時移除兩日
詳情請見請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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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Oo-KM89 (Sportcenter) [ptt.cc] [請假] Baseball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center/M.1489757462.A.209.html │
└─────────────────────────────────────┘
b. 將前任板主設定為st900278/google23145之後的第三位板主
該板主不負責板務處理,僅在這個週末協助設定本案改判之相關水桶罰則
c. 前任板主已於本週末完成此專案,通知組務重新設定板主名單
專案工作內容僅限此案改判,提早完成就提早下工
稍後在確認板主接受裁定後,會再補上這位專案經理人的資訊於本文中。
4. 建議重新討論 B-6 的內容
有鑒於該條板規在重新規範後一直引起許多使用者的質疑與挑戰,不論是 Cueto
或是這次的「蘭趴」,雖然可以理解板規希望能避免使用者作出不當言論,但同
時也限制了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反而激起一些好事者嘗試用不同字詞去挑戰板主
裁量,讓板上的討論風氣也受到影響。
所以這邊建議板主群,請在之後嘗試就這部分去和使用者交流討論,看看是否能
減少本條板規的爭議性。
5. 自由心證與雙重標準
很多使用者在溝通文以及更之前不適當的板務討論串中,提到板主以自由心證妄
為,或以雙重標準亂判,我覺得這部分的指控都偏離事實。
我認為不適合指責板主「自由心證」,因為板主本來就該行使自由心證,但仍有
其範圍限制,除非裁定結果明顯違規,否則其自由心證應屬合理。
另外,我認為板主若在同一案同一違規行為,有不同判決,這才稱得上是「雙重
標準」,否則不同個案拿來相提並論,這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