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水桶處分撤銷,改為警告一次,
警告的內容由該板板主另行在該板公告。
理由:
1.組務看不到版主的任何回應,因此由組務以版主勤務規範v2.0.1處理此
申訴案。組務在版主的推文證據找不到嚴重的挑釁事證,故版主須減輕為警告。
2.然而組務在此必須重申,
板主固然可以在蒐證時將該看板文章以外的資料作為證據或脈絡的一部分來使用,
但做出具體處分的時候,還是必須集中在使用者在該板的違規行為上。
換言之除非
「該使用者在他處的言論與同一使用者在該板上的言論結合起來,
可以合理的認定該使用者在該板上的言論為違規」,
否則引述看板文章以外的資料(Ex:名聲)認定該使用者「來亂板」,
並非予以水桶處分的合理理由。
若單獨以申訴人本次的推文內容來看,
即使結合相關脈絡判斷可認為不適當或可能挑起板上紛爭,
由於情節並不嚴重,應該以警告或勸導為優先選項,
因此組務直接重新判決為警告一次。若下一次再犯者可處分水桶。
籃球小組長 j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