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6m3kimo (名為變態的神父)
2013-03-08 07:22:44 簡單的說就是該板友2/15號檢舉的:
→ shouraku :其實贏了不見得完全好事 當然輸了更不好 畢竟馬刺是 02/14 12:49
→ shouraku :爭冠球隊 因此首相或是船長誰打包都是為了奪冠拼圖 02/14 12:50
→ shouraku :換包球的話 換幾隻聽話的走狗就好 你有人說真話 02/14 12:50
推 bulumoon :樓上雖然他的講法物化球員不太好 但也不必說是板恥吧 02/14 12:50
→ shouraku :他還會幫版主咬呢 哇 乖乖~~別吃地上的屎了 02/14 12:51
! 2/14 ChrisDavis □ [公告]stocktonty shouraku ddt73930 l2l big1p
他已於2/14日當日入桶,判決水桶四個月,入桶以後,不知為何他又檢舉之前14日之其
他內容,企圖給他加重刑責,當時神父回覆受理,調查後發現情況有異,goto板友雖
有參與討論,但是是在前幾樓發言,而該板友則是在後頭推文,就指涉性來說,不知道是
指哪位板友,但其言詞確實有攻擊行為,不過而他已因14號之判決入桶,因他沒給予處
分.
主要原因是本板罰責乃累加制度,入桶以後並不再罰,以免造成有心人士不斷檢舉過往內
容,或著單一言論分段檢舉,企圖使之累積到最高罰責,而剝奪其改過機會,過往確實有
此例引發板友不滿,檢舉人挖坑給板主跳的情形,不過當時後續即是撤銷改判回應有刑期
.
回覆受理並不代表我一定得公告辦理,受理意思乃進入調查程序,對於該板友,神父明明
已詳加解釋,卻堅持以一己之私,推翻本板長久以來的執法方式,如此一來,上述已修正
的判決是否又要改回加重刑期?而本板累進罰責是否又有其意義?14號已入桶,15號
被檢舉又被公告加重,無論是受刑人或全體板友都不會服氣,該板友之要求明顯與本板板
規相牴觸,板規中並沒有容許檢舉人可以利用這種方式報個人仇怨,請組長明察.
※ 引述《gotohikaru (又沒差...)》之銘言:
: ※ 引述《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之銘言:
: : 首先,我要先聲明
: : 1.版主再我還沒了解整件事情之前不得先回應申訴人
: : 這一次既然是第一次發生就算了 下一次要注意
: : 2.我實在搞不懂你們雙方堅持的論點,是不是能夠請申訴人先完整的解釋一次
: : 你的申訴內容?
: : joh
: 我是同時提出2件申訴案,因為不清楚組長問的是哪件,就全部解釋一遍。
:
1. 我在15日才看到該板友14日的違規推文,所以15日才檢舉。符合板規22「三日內文章」。2. 板規22檢舉須知只寫了,被水桶的人喪失檢舉權,並未寫到已被水桶的人擁有豁免權。3. 我是依板規檢舉,請不要私自加上"不知為何"、"企圖給他加重刑責"等,這類主觀言論,亂扣我帽子。4. 你撤案的理由是該板友已經進水桶,而非指涉性不足。5. 檢舉期僅三日內,皆為同一時間,用過往形容未免誇張6. 將單一言論分段的話,仍屬單一案件。但我所檢舉之案件與該板友被水桶的案件,並非單一言論、亦非單一案件。包含以上幾點,請不要誤導事件。7. g6m3kimo板主一直都是先進入調查程序,再決定受不受理案件。以下是某次檢舉案回覆:「髒、爛..等二字用來形容動作、行為或表現,則並無不可,例如打球很髒、打得很爛。據查,未到審理標準.」「此為暱稱條款,爛隊並不屬於暱稱,而是指打球很爛的球隊,若單以此句來看,指涉性並不足,不受理,請見諒跟g6m3kimo板主除此案外,長期有信件來往,其受理制度一直都有先調查,一旦受理,日後必有公告,不受理也皆有引述板規條文解釋。除了這次的檢舉案。8. 我要求依板規解釋,板主所謂的詳加解釋卻從未引述任何一條板規條文說明。9. 請就事論事,依板規條文處理此案。不要再牽扯受刑人、全體板友觀感等,或抹黑成報復、陷害板主等。仍是那一句,請就事論事,依板規條文處理。PS.題外話聊一下板規:同時間多項違規,本來就該一罪一罰、合併處理。板主糾結的點是「是非該視為累犯」,這點我與板主同樣立場,認為不該以累犯計。以NBA板規舉例,此人為三犯,又同時犯下三案,應裁罰1+1+1個月,而非累犯制度的1+4+6個月。板規所提及是出水桶後的累犯制度,板主所擔心之事,實屬錯誤解讀板規的誤會。雖然不清楚為何會有這篇文章,但該澄清的還是得澄清
作者:
g6m3kimo (名為變態的神父)
2013-03-08 19:20:00你不只自由心證板主的想法,亦曲解了板規,本板並沒有所111的單一罪行加罰措施,過往所有判例皆是累加制度,一來你非法規執行者,二也非制定者,當然可以提出質疑,但無權要執行人依你個人曲解意見行事,此反客為主也.請先認清楚自身立場,若要使用你的方式裁決,請於板務和其他板友討論提出相關法條,或著遴選板主確認自身受理之定義,而非以此方式達成目的.
那是「題外話」 不在此案件討論範圍喔你應該回覆的是1~9 而不是針對題外話先行在討論過程曲解加抹黑的一直是你 請就現行板規回覆我同意你可以刪除我題外話部分的推文 不希望被有心人士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3-03-08 21:43:00請兩邊不要在我還沒請你們回應時回應推文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