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關於網球版版主濫用職權

作者: mousepad   2011-06-15 02:00:28
※ [本文轉錄自 mousepad 信箱]
作者: supergreg (Jay)
標題: 申訴 關於網球版版主濫用職權
時間: Tue Jun 14 23:51:12 2011
前幾天本人因為被水桶而跟版主申訴 而版主態度感覺就是故意刁難
連提出很明顯的證據 他也隨便找個藉口否決掉了
因此我認為這樣申訴下去也是沒有結論的 所以我就寄信說
[[不是沒說服力 而是感覺你根本故意就是要擺明刁難吧
有好幾個已經那麼多證據了 你還硬凹說 沒辦法判斷
擺明故意
另外他們感覺就是故意反我
你問他們 他們也會為了要讓我水桶而故意說不是
我幹嘛自討苦吃?
總之 走著瞧吧]]
當時 我只是想表達說 我會想別的辦法申訴之類的 畢竟在跟他耗下
去也沒有個結論 我花那麼多時間找的東西也會隨便的否決
可是版主卻回傳
[[原po似有恐嚇之意
若一天之內不道歉 我將移交Violations板處理
另外也將與另外兩位板主討論恐嚇板主是否該加重刑責]]
我完全不認為自己那樣有恐嚇 也從來不知道說 版主只要不高興
就可以跟別人討論 來加重刑罰的這種規定 版規也完全沒有寫到
重點是還因為他看到那句話不高興 就可以拿加重刑責來威脅我
這是獨裁嗎??
他又寄了令一封信來說
[[另外你還有在信中問我是不是沒長眼
讓我深感板主執法還需要被案主侮辱
實在令人心痛
如前信所說 若6/14結束前未向我道歉
我將至Violation板提出告訴
並與其他板主討論是否加重懲罰]]
關於沒長眼這部分已經在pttlaw的申訴部分有解釋 因為很多 所以不再贅述
之後我回傳
[[關於我說走著瞧可能太兇了 這部分我道歉
不過另外一部分 是你自己上下面說的話不一樣
這部分你也有你的過失
為啥只單方面要我道歉??]]
因為當時說他不長眼真得是有原因的 不是無故亂罵他的 所以不認為自己有錯
版主又回傳
[[因為你的證據是分開提出的
第一個推文我覺得無法認定
第二個推文我覺得可以明確認定
兩相比較下 自然以最終的判決為準 並無牴觸
要道歉嗎? 不然我兩點半要公告了
感謝來信]]
還是持續用水桶來威脅我道歉
我就想說算了是於是回傳說
[[沒關係 我不跟妳爭論了 我道歉
不過我終於知道為啥之前大家想罷免妳了 哈
以後可能性應該也不小吧]]
之前幾封信已經對關於我說的走著瞧道過歉 而版主持續用 不符合板規
完全就是自己的想法的 加重刑責來逼迫我 於是我就低頭道歉
只是當時突然想到 之前有人提罷免他的案子 好像也是因為 他太霸道
不講道理 所以才說我了解是為啥了 然後我也認為 他一直這樣做
以後被罷免的機會也不小 畢竟 我也看到好幾個人再申訴他
而版主又回傳
[[我又感受到被恐嚇了
經其他板主同意 我將延長你的水桶時間至兩週
感謝來信]]
我完全沒想到 我因為被逼迫而道了兩次歉 結果只是表達自己的想法
他竟然就跟我說 他認為他受到了威脅 而就直接把我水桶延長
我非常得訝異
於是回傳
[[我又恐嚇你摟???
你做是那麼霸道 完全感覺就沒完全照板規在走
我是事實陳述說 你可能在被別人罷免的機會不小啊
我有說我要罷免你嗎?
恐嚇的點在哪??]]
但當我回傳時 我發現 他已經公告了 而且還公告說 我恐嚇 並辱罵版主
所以延長水桶 而版主也去violation板申訴 關於恐嚇這部分
判決如下:
[ 2. 另關於使用者對板主之管理方式不滿,而揚言罷免之行為,並不構成恐嚇。
蓋本站賦予使用者對於板主之管理方式不滿時,可依程序提出罷免,此並非
以非法之方式危害他人之權益,故揚言罷免,亦不能構成恐嚇,併予說明。]
版主要求的道歉 也道歉兩次了 只是說出自己的看法 卻因為版主自己聽了不高興 就說我
又再度恐嚇他為由 直接水桶 而且是完全不符合板規的 我跟他是在站內信互動 又不是我
在板上說那些話
而且版規的第三第四條:
三. 警告(文章或討論串將刪文備份精華區)
a. 占卜文。
b. 本文或推文有不雅文字、謾罵、挑釁、引戰、惡意修改推文、惡意不雅暱稱。
c. 回文或推文爭吵不休,警告一支。警告後再犯者,逕行水桶處分。
d. 短期間內發表之文章連續被噓至X,警告並劣退,情節嚴重者直接水桶。
d-2.短期間之定義為七天內或該賽事期間內。
e. 警告時效:若判決文無特別註明則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四. 禁聲(水桶)
a.集滿兩支警告送一個水桶。
b.水桶處分,原則禁聲七天。板主得依情狀裁量禁聲期間,
期滿請主動來信板主解除禁聲。
我完全想不到他執行的權力是依據哪一條?? 判決文也出來 也證明我那樣是沒有恐嚇的
那版主怎麼可以自己認為聽了不高興 就任意裁決別人 所以以後只要說了讓版主不開心
的話 而且還不是在板上 他不開心就可以隨便找個理由 隨意的警告或水桶別人嗎???
版主這樣的濫用職權 完全就是獨裁的管理 嚴重的危害的每一個使用者的權力
請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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