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
申訴部份成立,水桶期限減為一週
說明:
一、「拎杯拎組媽」之類的用詞是否為「粗俗不雅」,或須視其使用時機而定
在板務實務上,小組長不可能介入每個板面的案例來決定是否違規
除非申訴人能找出其他類似或是更嚴重的用詞沒有被板主判罰
否則此點由板主裁定沒有明顯的問題
且未來應視為羽球板有效之判例
其他網站是否有人用類似的詞句來表達這樣的想法
組務認為並不是本案的重點
我相信網路上一定找得到很多充滿不適合出現在 PTT 各板面用詞的文章
在引用時本來就應該加以篩選
二、「主觀臆測選手本意、或以類似選手的身分發表言論」
組務認定此點不成立
由推文看來,很明顯的申訴人是以個人的身份在發表他的看法
至於選手本意,我想不至於不能去「臆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