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ourtBasebal
宣判 #1FjGud_O (不受理檢舉)
larusa小組長回朔三個月前"已受理但未審結"案件 (代稱為第一案)
2/11 wpd □ [檢舉] baseball版主clywin123積案未判
加訂wpd條款#1FjGud_O (於下文代稱為使用者條款)
用於判定不受理三個月後新件檢舉案 (代稱為第二案 第三案)
5/15 wpd □ [檢舉] baseball板主korking52013違反板主發言…
5/15 wpd □ [檢舉] baseball板主clywin123積案未判(2)
對此程序上有三點疑惑與上訴事項 (以下三點A B C獨立)
A.小組制度面:
依該小組置底規則
b.檢舉案件:
1.本板受理針對板主的檢舉案件。看板違規案件請在 SportCenter 板提出
目前受理案件種類,包括但不僅限下面三類:
●板主怠職,如長時間不上站、不執行板規、不整理精華區等
●該板板規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板主行事具有爭議性或有違反組規、站規的嫌疑
非屬上面三類型之檢舉案,由小組長裁定是否受理
暫假設第二案 第三案 檢舉事項屬於此三類型
小組長額外宣告置底規則內尚無明定之使用者檢舉條款 來不予受理檢舉
此部分是否與置底規則衝突??
且該使用者條款內容為無限期宣判
若使用者條款可存在 是否應有合理宣判之期限??
B.證據宣判面:
larusa小組長依三個月前第一案其中證據#1FDkk732文字內容
即認定使用者之檢舉為遊玩嬉鬧態度
情節是否公正??
C.時間效力面:
引用之證據#1FDkk732為2/12
該第一案larusa小組長宣布受理時間亦為2/12
直至今日5/24 對第一案仍無任何後續審理或審結
第二案第三案完成檢舉時間為5/15 此檢舉案po出時並無任何使用者條款被宣告
直至5/17 小組長方將2/12之案例搬出以宣告使用者條款
並將其5/17才設立之條款效力回朔至5/15第二案第三案運用
我認為使用者條款應在5/17宣告之後之新po檢舉案才具效力
如此時效回朔運用 是否合理??
2/12 5/15 5/17
第 第第 使
一 二三 用
案 案案 者 具效力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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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效力??? 宣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