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原文:#1NeQgl0A (NBA)、#1NeRAyvw (NBA)
申訴原文:#1NeRDr8w (CourtBasketB)
小組長裁示:#1NeaSn9K (CourtBasketB)
上訴事由:
群組長好、小組長好,很遺憾來到這個地方為這個事件繼續進行申訴,
其實在小組長的裁示下我的處罰(水桶、劣文)皆已全部取消,
我無意質疑小組長的公正,也感謝他費心閱讀我的案件中許多複雜的部分
然而看到小組長的判決文以後,我還是希望能夠請群組長釋疑。
我對小組長裁示原文的一、二點沒有意見,但第三點完全不能認同,
他的裁示如下:
三、站規定義之分身條款立意主要在於限制有案在身的當事人不得再發言,因此重點
不應放在禁言的原由是水桶或是退文、因而適不適用板規條例,而是當事人(不
論本尊或分身)目前不應擁有發言權,在此部分組務考慮到站規大於板規之下,
認可板主在考量站規精神後延伸解釋,但請板主日後在板規修改時補強此部分。
而我所遭遇到的對待也正是板主在板規沒有規定處對我做出了處罰。
我必須要來這裡把這件事問清楚,否則作為運動群組的一員,
若接受這樣的延伸邏輯,我以後沒有辦法管理自己要負責的看板了。
我所遇到的狀況是:
我用 bll135 這個帳號在 NBA 板發表文章後被該版版主 Hijikata 劣退
→ 確定過板規後,我用 GoRockMyLife 於 NBA 板發表該版的板務文詢問板主
為何拒絕回應我的檢舉信,隨後被板主根據分身條款劣退。(之後有改判取消
劣文)
→ 隨後該版版主以 bll135 被劣退在三天後才能取消劣文,因此「應視同水桶三日」
為由,判決 GoRockMyLife 跟 bll135 都被水桶三日。
我想問的是:
1. NBA 板板規沒有明定使用 A 帳號遭劣退後不得使用 B 帳號於看板發言,
(只有規範水桶期間不得使用分身帳號發言的相關條款)
而 NBA 板板主逕行認定遭劣退視同在該版遭水桶三日,所以加給了我
「看板水桶」三日,把「系統禁言三日」跟「看板水桶三日」畫上等號,
逕行給予版規不曾規定的水桶,並剝奪檢舉與看板發言權利,是否是合
理的處分?
2. NBA 板板主在 bll135 這個帳號遭劣退而沒被水桶的期間,依據「劣退=在看板
水桶三日」的理解,逕行認定 bll135 去信檢舉無效, GoRockMyLife 的發言是
「在水桶期間使用分身帳號發言」,但此時這兩個帳號都沒有收到系統給予的水
統通知,請問這個「身份認定」是否合理?
3. 小組長根據站規精神出發很好,然而當我們在討論的是一個板規,一個看板使用
者與板主間約定俗成的規範時,能否根據「明文規範」而非「精神」斷案?
我並不是那種喜歡玩文字遊戲的惡性使用者,但我不能認同的是小組長的裁示等
同於同意「劣退=補水桶三天的延伸合理,Hijikata此次沒有成案是因為沒有明定
在板規中」的邏輯。劣文的規範是第一次消除劣文需要三天,第二次需要180天,
如果板主可以基於自己的想像在劣文的同時,以板規沒有規定的方式任意補充水
桶天數,請問這個水桶的天數如何認定?這個法治的精神何在?
4. 我要的很簡單,劣文就是劣文,水桶就是水桶,板規怎麼寫就怎麼判決,一個看
板的版主不應該擁有「延伸解釋」的權利,小組長也不應該擁有「認可延伸解釋」
的行為。你們也幫幫忙,每天看鄉民在玩板規上的文字遊戲應該都覺得很煩了,
現在竟然連板規上沒有明文寫就的判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理解與同情事後認可?
5. 我想懇請群組長釋憲。
第一,一個使用者在板上被判決「劣退」到消除之前,到底可不可以視同他正在
「被水桶期間」,從而剝奪該帳號與其他分身帳號所能行使的檢舉與發言權利?
第二,判決「劣退」可不可以在「板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
同時追加自由心證且無從量化的「水桶天數」?
(參考我上面說的,每個人能消除劣文的時間不一,從三天到180天不等)
第三,一個板主能不能以「應視同」這種板規沒有寫清楚的方式判決?
一個小組長能不能以「站規精神」
而非具體條文這種虛無飄渺的方式下判決裁示?
6. 通常我們討論分身帶來的板務處理困擾,多來自於分身判定方式上,或個別人持有
大量分身上。而至於個別板的「水桶後能不能以分身發言」,則是以板規作為處理
的歸依。
這或許是一個新問題,或許是制定版規者沒想過的漏洞。
我從來沒有聽過「被劣退後不得以分身在看板發言」這樣的判定,但從板主到小組
長,顯然都認同這樣的邏輯。不但逕行認定「被劣退後不得以分身帳號發言」,然
後又於法無據的補充水桶。而現在小組長要把這個冤獄「劣退後版主可自行補充
自行詮釋天數的水桶」直接通例化?
所以我只能來這裡上訴,請教群組長能不能接受這樣
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