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為什麼2300萬決定未來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6-13 02:18:01
※ 引述《xara (衝...)》之銘言:
: 1945年號稱臺灣光復,可是1952年日本才正式放棄臺灣的主權權利
: 先把舊金山和約看清楚並能解釋得通再來吧?!
: 對了,臺灣、澎湖當時可不是屬於中國戰區
剛好前幾天我與別人私信就一些相關的內容進行過一些討論﹐
我就刪去涉及隱私的部分﹐把各自討論的內容稍微修一修轉帖上來。
“舊金山日本向盟國乞和條約”之前已經討論過很多﹐就不多講已經講過的了。
(本文謝絕轉載八卦版。XD)
問﹕ROC之於台灣豈不就如日本之於釣魚台那樣了嗎?
答﹕理論上來說﹐台灣之於ROC確實跟釣魚台之於日本一樣。
這種一樣不是“沒有確定的主權”﹐而是“主權有爭議”﹐主權有爭議的地方﹐
在於“有多方同時提出主權要求”﹐因此這跟一般的台獨思想所認為的“無主之地”
是不同的。
即“尚未確定歸屬”=/=“無主沒有歸屬”。
問﹕現在的日本是一直要到《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才恢復作為一個國家對外行使主權
的權利。那麼這樣來看日本到底是以什麼樣的"國際地位"與ROC簽署中日和約!?
因為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的日本其實不就是個對外喪失行使主權的"地區"嗎?
那又為什麼能與ROC簽署中日和約!?
答﹕日本當時確實喪失了行使主權的權利﹐但日本依然是一個國家﹐
喪失的原由是作戰並被佔領。可以說﹐這跟二戰中的波蘭是一樣的﹐
於盟國的立場來看﹐波蘭流亡政權依然代表波蘭國家﹐依然可以與他國簽約。
(更推進一步來看﹐如滿洲國不獲被廣泛承認的主權﹐但依然可以跟汪偽、日本簽約)
換言之﹐對於戰時依舊跟日本保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如瑞士來說﹐雖然外交實際被凍結﹐
但是不存在斷交再復交的過程的。即日本國還是日本國﹐並不是美屬日本。
它還是一個國家﹐但因特殊原因喪失主權而已。
中日和約在地位上可視為舊金山和約體系中的一個附屬條約﹐
因為中日台北和約的第二條為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之規定﹐
第五條為承認舊金山和約第十條之規定﹐
這兩條從法理上來說﹐都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才生效﹐
若舊金山和約不生效﹐這兩條也就失去其成立的依憑。
這種先簽但依賴後來條約或事件的發生才確認效力的條文﹐在國際上並不少見。
(推廣來講﹐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也是如此﹐是以日本投降為前提的﹐
若日本沒有戰敗﹐那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公告就是個屁﹐但若日本戰敗成為事實﹐
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就得以確立﹐這是因果關系﹐
有些台灣人就故意忽視這點﹐用“開羅宣言時﹐開羅宣言對日本沒有約束力”﹐
來作為開羅宣言沒有法律地位的証據﹐而忽視約束力來自於特定事件、條約的成立﹐
並自動轉為特定事件、條約的附屬條約﹐不可分割來單獨看。)
舊金山和約本身並不涉及其他未簽約國家與日本的關系﹐因此舊金山和約本身
是對簽約國的約束與規定﹐對於未簽約國如蘇聯、中國﹐正如未簽一戰凡爾賽條約的
中國、美國一樣﹐並不受影響。
故而﹐先不論“日本放棄對台灣、琉球群島的主權主張”這一事實並不影響其他
主張國的主張﹐即使是日本的獨有主權(即沒有主權爭議)的地方﹐也是可以割讓的。
即﹐如果假設台北條約中有條文稱“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割讓琉球群島予
中華民國”那麼這條約依然是成立的﹐這在法理上稱為“承擔義務、但失去能力”。
類似的例子就如1921年中華民國與德國簽訂《中德協定》結束中德兩國第一次世界大戰
的交戰狀態一樣。德國許諾將山東半島交還中國﹐這是謂“條約義務”﹐
但當時山東半島已不在德國之手(在日本之手)﹐所以德國失去履行義務的“能力”。
那麼﹐如果中國自己向日本討回了山東半島﹐自然就不關德國什麼事﹐
而如果(不管多久之後)日本不願將山東半島交回中國﹐而是交回給德國﹐
那麼德國就需要在重新獲得山東半島的同時﹐履行“條約義務”轉交給中國。
所以﹐假設(此段是“假設”)日本在台北條約中規定要將琉球群島割給中華民國﹐
於美國佔領的當時﹐日本自然沒有能力履行條約﹐中華民國也沒有能力從美國手中
獲得琉球群島。如果中華民國自己從美國手中獲得琉球﹐那麼日本就沒有義務幫
中華民國獲得﹐反之﹐如果美國於1972年將琉球還給日本﹐那麼日本就需要履行條約
義務﹐同樣於1972年將琉球移交給中華民國。
(除非美國後來又跟日本簽訂條約﹐宣布日本必須廢棄台北條約中關於割讓琉球的規定﹐
或美國後來跟中華民國簽約﹐迫使中華民國放棄琉球、也放棄日本的履約義務。)
這種假設的相似例子﹐在歐洲中世紀到近代的諸邦國混戰中也並不少見。
總之﹐這個問題跟誤認為“日本承擔條約義務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就會使中華民國也
喪失主權的主張﹐從而使台灣變成無主之地”一樣﹐就是過於簡單地看待國際關系﹐
簡單劃分為對立的甲、乙雙方﹐而忽略了很多國際條約是與第三方、第三國有關的﹐
不能單獨拿出來劃分為“山東不是屬於中國、就是屬於德國”兩個簡單狀態。
問﹕ROC外長當時為何在立院質詢時,說了「事實上,這兩個地方(台澎)正由我們控制…
…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
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答﹕這個話從法理上是要分成兩個層次的﹐
第一個就是“日本沒有權力把台澎轉給中華民國”﹐因為台澎已經是中華民國的了。
(1945年收復)﹐所以日本不可能把已經屬於中華民國的東西再拿來轉移給中華民國。
這就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衹講放棄﹐不講放棄給誰的原因之一。
(舊金山和約中﹐台澎、朝鮮半島、南海諸島、庫頁島、千島群島、南極大陸﹐
日本都是宣布放棄﹐沒有宣布放棄給誰﹐因為日本衹能決定自己不再要求﹐
不能決定這些地給誰﹐當時已經喪失完全主權的日本也決定不了。)
所以日本不能再拿來轉移給任何一方﹐即使此時日本還沒簽署舊金山和約﹐
還沒有公開宣布放棄對台澎的主權主張。(此時台灣算主權爭議地﹐中日均聲稱擁有﹐
均未放棄。如同釣魚島一樣﹐一方是絕對無法同意由另一方拿來轉移給任何人的﹐
即使日本現在要把釣魚島送給台灣﹐台灣也不能接受﹐因為一旦接受﹐就等於承認
接受之前釣魚島是由日本擁有的。必須是日本宣布放棄原先的主張﹐然後中國或台灣
就自然擁有。)
第二個則是“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這是因為當時的中國已經是
事實分裂﹐原先的二戰盟國、聯合國主要成員﹐各自承認其中的一方為中國的真正代表。
從當時法理上來說﹐即使台澎屬於“中國”﹐但尚不屬於“國民政府”。
同樣的例子﹐在1940年日美開戰之前﹐汪偽在南京也成立了國民政府﹐並與日德建交﹐
此時的日本名義上是已經把中國淪陷區的主權交還給了“汪偽中國”﹐但國際視角下﹐
江浙一帶並不是真正屬於“中國”﹐因為英美所承認的重慶國民政府並沒有得到﹐
因此也是屬於爭議地。(是重慶、南京兩個自稱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爭議地﹐
今天的台灣島也依然是兩岸兩個政府的爭議地)
所以第一個層次是“中-日爭議”﹐第二個層次是“北京-台北爭議”。
舊金山和約解決的是“中-日爭議”﹐日本宣布放棄﹐一物二主﹐其中一主宣布放棄﹐
因此由另一主(中國)自然獲得。
而台北和約是解決“北京-台北爭議”﹐日本恢復主權的同時宣布承認台北政府為
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同時履行相關條約義務(直到條約廢除、義務終止)。
這也就是後來1972年日本跟中共簽署聯合聲明的那些內容的原因。
因為第一個層次(中-日爭議)已經由舊金山和約解決﹐日本已經放棄﹐不屬日本﹐
日本當然無可再放棄。所以中日聯合聲明中沒有要求日本再放棄一次﹐
而是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而另一方面﹐日本則宣布廢止台北和約﹐(1972年日本與中國大陸建交﹐日本外相
大平正芳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
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並以聯合聲明第二條“日本國政府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來解決第二層次的北京-台北正統爭議。
對於今天來說﹐第一個層次的爭議已經結束(除非再來此世界大戰﹐
日本擊敗當年的盟國﹐重新奪得台灣)﹐而第二層次的爭議由於兩岸的特殊情況﹐
依然存留。
也即日本可以在現在跟中國大陸斷交﹐轉而跟中華民國建交﹐新簽另一個《台北條約》﹐
來承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政府﹐並承擔一定的條約義務(協防或未來獲得後交給ROC)。
當然也可以是台灣在未來獨立建國﹐如果台灣建國得到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政府都承認﹐此時第二個層次自然解決。(不管到時ROC是否存在﹐ROC、PRC都
同意台灣獨立的話﹐台灣就再也跟北京-台北正統爭議無關了)
此時的台灣國﹐獨立的法理依據是在未來的兩中各自承認﹐
而非來源於“一般命令第一號”。
因為“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的命令﹐而非對盟國的約束命令﹐
所以如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第三條規定東南亞日軍需投降﹐
但具體向誰則由英澳自己協商。說台澎二戰中不屬於中國戰區也一樣﹐
難道印尼屬於荷蘭戰區、還是越南屬於法國戰區﹖戰區的劃分並不構成主權歸屬的証明﹐
否則的話﹐整個柏林以東都是蘇聯領土了。
即使按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在“中國本土”的日軍也向國軍投降、
而“滿洲日軍”(實際上是長城以北﹐包括了偽蒙疆)則向蘇軍投降﹐
可見“一般命令第一號”是行政命令﹐而沒有足夠的法律效力﹐
且不涉及各區域主權、主權主張的認定與改變。
今天有些台灣人拿這個什麼都不是的麥克阿瑟發布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來作為台灣是美國委托中國佔領的委托地(那同一命令中的“中國本土”呢﹖)﹐
又迅速跳到認為台灣主權從日本所有改變成聯合國托管地(那“中國東北”呢﹖)﹐
實在是極其荒謬。
問﹕ROC究竟算不算"非法"統治台澎?
答﹕這個“非法”是有前提條件的﹐即﹐以PRC的立場﹐以及與PRC建交且承認台灣
為PRC一部分的國家來說﹐ROC確實是“非法統治、但事實統治”台澎﹐其情況類似於
緬甸的果敢、佤邦、撣邦各獨立政權﹐或敘利亞自由軍、北奧賽梯、北塞浦路斯、
加沙地區的哈馬斯政權、科索沃等等。
但對於ROC立場以及與ROC建交的各國來說﹐ROC是合法統治的。
這個又是屬於上述第二層次的“北京-台北正統之爭”了。
這第二個層次不涉及主權變更﹐正如中共統治大陸多年﹐中華民國以前曾經長期宣稱
自己依然擁有中國大陸﹐認為PRC是非法統治中國大陸﹐
但不管如何﹐不會有人責疑中國大陸的主權不屬於中國。
事實上現在敘利亞也一樣﹐有人認為“敘利亞政府軍”是非法統治﹐有人認為另一方
的“敘利亞自由軍”控制的地方才是非法統治﹐但不管誰非法﹐敘利亞主權沒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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