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練乙錚:國家昏亂 港人埋單?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9-01 14:26:22
※ 引述《tjjtds (不見迷迭香)》之銘言:
: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二章 第三條:
: 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增進全體人民之最高福祉。
: ────────────────────────────────
: 呵呵
關于這一點,香港有個案例可供參考
兩年前,香港立法會議員入職宣示儀式上,是每個議員輪流宣誓的
宣誓的誓詞,由法律規定,不可隨意更改其中的內容
但可以自由選擇宣誓的語言,以及宣誓的對象,例如天主教徒可以對天主宣誓
其中有一位議員,宣誓過程中故意咳嗽吞了幾個字
法定誓詞: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發言錄音: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咳嗽)香港(咳嗽)立法會議員
事后,立法會主席於2012年10月12日裁定
黃毓民議員未有完全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規定的誓言進行宣誓,
須重新依法作出宣誓。
重新宣誓:本人就任 中華 人 民 共和 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大聲)(小聲)(大聲)(小聲)(大聲)
主席裁決,第二次宣誓有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