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論民主 罵政府

作者: 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   2014-10-21 01:45:18
關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實在有幾點不吐不快。
正常法治國家的刑法,有罪刑法定主義且禁止不利被告的類推適用。因此刑事
法院法法官審理案件,解釋法律,就不能隨便超出刑事法規的文義範圍,相對
民事法院就狹窄的多。又基於法安定性、信賴保護、人民訴訟救濟權利之公平
法院的要求,解釋相同條文會依循原本對此的解釋慣例。
而在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也就是在龍潭購地案,入罪之關鍵,實
質影響力說,則是在解釋公務員貪汙治罪條例五條一項三款,關於職務上行為
的意義。
判決書裡是這樣說的,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
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
所及者,即屬相當。
而以往最高法院針對同法的職務上行為,幾乎全部採行的是法定職權說,意即
必須是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具體特定職務行為且不法報酬苟非關
於職務行為,即不得謂為賄賂,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問題。
前者的範圍極廣,後者的範圍小。然而,後者卻是一貫法律見解,因為首先,
所有擴張刑法解釋範圍的法學方法,都必須嚴格檢驗。這不僅僅是為了符合刑
法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同時也是考量刑罰乃是作為最重大侵害人身基本權利的
手段。
因此,關於刑法的適用範圍,不能無止盡的擴張下去。
其次,又本罪的保護法益,乃在於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信賴。換句話說,
如果公務員並無此項職務,也就無所謂信賴可言。
這即是以往針對職務上行為的解釋,以後者為通說的原因。
反之,若採取實質影響力說,首先要衝擊的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條之意義有二
,一是人民權利之保護,吾人不會被未曾公告的法律而受處罰,二是限縮法官
解釋法律的空間,要求法官本於憲法解釋法律,不能恣意為不同的認定,且嚴
格禁止超出文義範圍法學方法操作,如類推適用,或嚴格限制如目的性擴張,
否則將會嚴重侵犯的立法者的立法權限而有權力分立的疑慮。
而我們縱觀刑法在95年的修法,關於賄賂公務員部分,增訂具有法定職務的公
務員,再觀之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一項三款又明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若基於
體系解釋,特別法的範圍又怎能超出普通法的範圍,可見立法之本旨應為相同
之解釋。
更何況,刑法禁止不利被告之目的性擴張已如前述,且若採取實質影響力說,
此類無邊無際的解釋範圍,將架空罪刑法定原則對法官解釋法律的拘束,使法
官可以自創法律適用的範圍而無任何法律的根據。
又這種解釋方法的疑慮也真實出現,現在刑事法官在適用同法的時候終於出現
在本案適用實質影響力說,在他案適用法定職權說,又在另案適用限縮版的實
質影響力說。
這種判決高度不一致的情況,又怎能奢談人民對公正法院的信賴,而最悲慘的
是,容易落下政黨互相攻擊的把柄,難道不會出現審判前執政黨總統即宣稱我
國司法判決不能有背於人民的道德情感,應考量此點而加重量刑或解釋法律,
這種嚴重破壞司法獨立性的事件嗎?(恩,還是已經出現過了呢?)
而結果採行實質影響力說的結果,以近乎違憲的解釋方法,在個案擴張抽象的
刑罰範圍,又能使後案依循使用,先破獲了權力分立的設計,又犧牲了法治國
原則的要求,同時失去了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程度。凡此種種,難道比一個總統
入罪服刑還要重要?還是我們的刑法,應該設計道德入罪論,以符合全民的情
感?
又在其後出現的林益世案,法官適用了限縮版的實質影響力說,其實就直指了
扁案中實質影響力說之不當,因此才適用了限縮版本。
最後,我想到上個世紀,梁啟超先生的一段小故事。
大意是某人偷了政府機關的錢還是古董半夜逃了,當時大概是來不及發票去抓
,所以就有學生就問梁啟超說,在當時緊急的時刻,可不可以用非法的手段把
他抓起來?梁的回答的大意則是,寧可讓小偷跑了,也不能讓法律跑了。
時光跑到現代,雖然這裡是講實體法,不過,一樣的,利用實質影響力說去羅
織罪狀,而不是用合憲的法學方法去解釋法律,難道今時今日,百年之後,我
們就讓法律跑了嗎?
※ 引述《inebriety (酩酊)》之銘言:
: ※ 引述《godwind7 (墮落)》之銘言:
: : 司法要能夠獨立於政府或政黨的運作
: : 如果你要拿扁案來討論貪汙,最好研究清楚點
: : 扁案就是國家機器伸入司法最好的證據,交保後直接換法官,這是哪招阿
: : 兩個被判刑的案子: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案,沒有直接的證據
: : 法官只好發明實質影響力,嚴重違反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 : 更何況特偵組還叫證人做偽證
: 睡前回一篇好了,雖然很不想傷害扁迷脆弱的心靈。
: 但我看真的不像是裝傻,一直搞不清楚也不是辦法。
: 會把龍潭購地案跟 作偽證 分類在一起,我想你才要對扁貪污要有更好的研究。
: 辜仲諒作偽證 是 紅火案 跟你說的龍潭弊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 當時辜仲諒是逃亡日本,據說是 辜成允認罪協商 有得到緩刑。
: 辜仲諒當時也想效法,所以說阿扁收他3e。這是作偽證的由來…………
: 至於你說的龍潭弊案是啥阿?
: 台泥龍潭有塊地想要換成現金,但金額很大普通人買不起所以找上竹科
: 辜成允給吳4e 給竹科管理局科長李界木3000萬 辜就順利賣掉土地68億
: 最後判刑是 李跟辜皆認罪 科長也承認跟吳有往來 所以定讞
: 元大跟南港我就不提了 再提我怕有人精神受不住...
: : 台灣只有藍綠的問題一直很嚴重,所以大家才會期待改變
: : 在這種氣氛下,柯P才能夠參選台北市長,也感謝KMT很配合的推出連勝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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