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美官員維護台灣權益 當面駁亞投行長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140028-1.aspx
CNA中央社 4/14 2016 美國華盛頓訊
亞投行行長金立群今天重彈舊調,稱台灣欲加入亞投行須照「非主權經濟體」章程申請,
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秘書張謙彥當場反駁,台灣有權依亞洲開發銀行成員身分加入
。
金立群今天在華府「亞洲協會」(Asia Society)與澳洲前總理陸克文(Kevin Rudd)對
談,席間有香港記者問到,關於台灣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IIB),有無其他有尊
嚴的方案時,金立群重申大陸官方對台灣的一貫邏輯,兩度強調,「非主權經濟體」想加
入亞投行,要按照第三條相關規定。
金立群說,亞投行協定章程是所有創始成員國一致同意通過的,根據第三條,是有一些方
式能處理「非主權經濟體」的入會方式,第三條的相關規定,為「非主權經濟體」構建了
一條入會的路徑。
主持對談的陸克文則補充,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的模式,對於台灣來說是可循前例
。
金立群在未提到「台灣」的情況下,當著眾多各國聽眾面前兩度強調所謂「非主權經濟體
」的入會規則。
在場的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秘書張謙彥舉手發言,反駁並舉出亞投行第三條第二款
規定指出,AIIB對世界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ADB)的成員開放,而台灣於1966年是亞銀
的創始成員國,台灣有資格、也期望按照這一條款加入AIIB,貢獻並履行自身的國際責任
。
對此,金立群在未提及亞投行章程第三條第二款的方式下指出,AIIB對世銀及亞銀成員開
放,「很清楚的、是有可能性」,但他又說,台灣有興趣加入,根據章程規則,會有解決
之道與程序,而亞投行將舉行第二次董事會,屆時會討論接納新成員的程序。
AIIB章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世銀及亞銀成員若未能以簽署生效的方式加入亞投行,可經
理事會特別多數投票同意後,成為亞投行成員。外界多認為,主導亞投行的中國大陸,仍
對這一投票過程與方式極有影響力。
AIIB第三條第三款則規定,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
申請方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成員同意或代為向亞投行提出加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