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陸環球時報社評--退出海洋法公約應當是

作者: Vett (Vett)   2016-07-10 12:48:09
退出聯合國海洋公約已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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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0&docid=103752364
大陸環球時報9日社評全文如下: 
 德國波恩大學國際公法研究所所長斯特凡‧塔爾蒙先生今年3月在環球時報撰文,提出中國若受侵害,就有必要考慮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隨著南海仲裁案公佈仲裁結果的日子臨近,這篇文章近日被一些互聯網站注意到,並重新流傳開來,引來一輪新的爭論。
 塔爾蒙先生在文章中指出,上世紀70年代圍繞《公約》談判過程中,中國就提出其中的一些爭端解決條款不恰當,不應被納入《公約》。中國當時建議應將這些條款單列成文,以便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這種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經過妥協和折中,某些爭端未包括進《公約》的強制性爭端解決機制框架內,對於其他爭端,各簽約國則可發表聲明不予接受。而後者主要包括海洋劃界、歷史性所有權、主權或有關陸地、海島領土的其他權利等。2006年8月25日,中國正是依據這一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表示不接受針對上述這些爭端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ꐊ]就是說,對於與中國存在的上述幾類海洋問題爭端,將不再適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國與相關國家通過協商解決。
 但是,《公約》第288條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而非由爭端雙方決定。如果法庭濫用這一條款,就會給相關締約國帶來很大風險和不確定性。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偏偏就做了這樣的濫用。
 由於中國已經排除了對領土和海洋劃界進行仲裁的可能性,該仲裁庭將原本屬於中菲領土主權和海洋邊界的爭端做了重新定義,將之推論成有關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權益來源的爭端。該仲裁庭辯稱,中國尚未就這些問題闡明過詳細立場,於是它於去年10月29日作出自己有管轄權的裁定。
 誰都知道中菲的真正對立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這樣繞著圈子來介入中菲領土之爭的仲裁公然違背《公約》的基本精神,但這樣的仲裁卻堂而皇之在海牙上演,其根源是美國及其日本等盟友支持。這件事說明,國際法的公正並無保障,強權有能力支配它的方向,中國參與制定的《公約》一旦遇到強大外力,就有可能被用來侵犯中國的利益。
 塔爾蒙先生提出,如果仲裁庭對被其“再定義”了的爭端做出侵犯中國主權的裁決,那麼中國就有必要考慮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關於退約問題,國內有些學者也有類似主張。但是反對的人似乎更多。反對者的理由是,《公約》總體上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權益主張,這是美國至今未加入《公約》的基本原因。另外如果中國退約,所有與海洋相關的國際組織(包括司法機構)裏都不再有中國席位,中國將失去很多領域的主動,也將失去《公約》的保護。
 然而,塔爾蒙先生認為,中國退約後將繼續享有《公約》帶來的大多數有利條件,因為《公約》的絕大多數條款都已被視作習慣國際法的組成部分。以美國為例,它雖然在過去33年一直不是《公約》締約國,但它從未遇到過嚴重問題。事實恰好相反,美國享受了《公約》框架下的大部分好處,如航行和飛躍自由、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益等,而無須承擔《公約》所要求的責任。
 塔爾蒙先生和主張退約的中國學者提出了一個核心理由,中國退約可以防止南海其他聲索國效仿菲律賓提起仲裁案,將南海問題真正拉回到雙邊談判解決的框架。
 我們認為,退約是重大決定,不能輕易做出。但是塔爾蒙等人的主張應當受到高度重視。給人的印象是,反對退約者沒有認真分析退約的利弊得失,大家習慣了現有狀態,對改變有一些天然顧慮。
 退約應當是中國應對《公約》288條第4款被濫用這一挑戰的選項之一,這種可能性不應在沒有經過認真評估的情況下就予以否定。至於中國該不該那樣做,應當取決於仲裁給我們帶來多大損害,未來會不會有新的強行仲裁,以及這些損害與我們退出《公約》可能面臨的損失孰大孰小。如果留在《公約》裏比退約更糟糕,那麼退約就應是中國認真考慮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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