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華社禁提「中華民國」陸委會籲尊重事實

作者: Assisi (Francesco d'Assisi)   2017-07-21 03:24:55
新華社禁提「中華民國」陸委會籲尊重事實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7200337-1.aspx
發稿時間:2017/07/20 19:28
(中央社台北20日電)大陸官媒新華社今天發布最新修訂版的新聞禁用詞與
慎用詞。其中針對「九二共識」,明定「不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
各表』的說法」。也就是官媒今後只提「九二共識」不提一中各表。
新華社今天公開「新華社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
,比2015年11月的第1批版本新增多達57條,其中大量增加港澳台和領土、主
權類內容。
新增修台灣的重要部分包括:國際場合涉及中國大陸不能自稱「大陸」;涉
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
標註「國家和地區」。
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
育組織中的台灣團體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為「中
國台北」、 「中國台灣」。若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需事先請示大
陸外交部和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對於中華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單獨關稅區」,必須簡稱為「中國台北單獨關稅區」。2008年以來經中國大
陸安排允許台灣參與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大會(WHA)、國際民航組織(
ICAO)公約大會,可根據雙方約定稱台灣代表團為「中華台北」。
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
,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
另外,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
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
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以「國家」、「中央」、「全國
」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
可變通處理。
「總統府」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
」;立法院可稱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行政院可稱為「台灣地區行政管
理機構」;行政院各部會可稱為「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台灣某某事
務主管機關」。
中央銀行可稱為「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稱
為「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
須加引號;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
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1;31不直接使用以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
稱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
總統府秘書長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
負責人」;行政院長可稱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各部會首長
可稱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立法委員可稱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
、高雄市等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
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在政黨方面,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
簡稱「台聯黨」。
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
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
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於國共兩黨交流,不使
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在兩岸交流上,海協會不加大陸,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可簡稱為「海基會」
、「台灣海基會」。兩個機構可合併簡稱為「兩會」或「兩岸兩會」。不稱
兩會為「白手套」。
國台辦與陸委會聯繫溝通機制是「雙方兩岸事務主管部門的對話平台」,不
得稱為「官方接觸」。這一機制,也不擴及兩岸其他業務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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