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掌權者須傾聽人民聲音」 318學運佔立

作者: prudence (煩惱皆菩提)   2018-03-13 20:26:26
「掌權者須傾聽人民聲音」 318學運佔立院22人全無罪
(更新:動新聞、新增判決理由)
4年前因反對黑箱服貿協議而生的318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議場達24天,震撼中外,檢
方事後依涉犯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起訴當時仍為學者的立委黃國昌與學運領袖林飛帆、
陳為廷共22人,一審以本案符合「公民不服從」等阻卻違法事由,判22名被告均無罪,檢
方上訴,高院雖不認同被告主張「公民不服從」,今仍判22人全部無罪。由於一、二審均
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全案幾已確定。
高院改判理由指出,本案檢方僅起訴被告的「言論」部分,沒有起訴被告等人佔領立法院
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沒有適用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等理論的問題。
至於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與魏揚等人被控煽惑群眾侵入立院等罪嫌,高院認為他們非
漫天叫罵、鼓吹魅惑群眾以蠻力與政府對抗,而是號召、尋求群眾一起進入立院表達不滿
,因當時立院將在3天後召開院會,無足夠時間或有效方式阻擋服貿協議生效,佔領立院
確屬最後必要手段。
而蔡丁貴與公投盟等人同一時間在立院外與警方對峙,高院指當時並非由轄區台北市中正
第一警分局分局長舉牌命令解散,不符法定程序,且現場群眾尚稱平和,未刻意實施暴力
,也無任何明顯、立即之危險發生,仍在民主社會人民所得以忍受範圍,未達違反《集遊
法》程度。
蔡丁貴等人另拆下立院銜牌踩踏,並喊話要求群眾「一起來跳圍欄,進入立法院」,涉犯
侮辱公署、煽惑他人犯罪等罪嫌,高院指蔡男等人當時認為立院處理服貿議題已失能,對
國家公權力表達抗議批評,未侵害他人人身或人性尊嚴,尚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
政府機關宜予容忍。
高院認為本案肇因於立委粗糙的議事程序,在審查服貿議題時未能克盡為民喉舌、監督政
府的職守,本案被告們對此不滿,並選擇與立委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生活影響較小的
立院聚集,表達訴求,並非漫無邊際流竄或惹事生端。
高院指出,立委沒能盡忠職守,本應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批判,且人民能對公共事務自由表
達不同意見,是台灣社會得之不易的言論自由,也是民主國家重要、不可或缺之一環。
高院強調:「民意如流水,既能載舟亦能覆舟。」期盼有權力者,能傾聽民眾心聲,於政
策制定之際,以促進人民福祉、慮及我國社會大眾之權益為最高考量,減輕社會資源不必
要之內耗。
宣判後,立委黃國昌等人在高等法院前舉行記者會,黃說:「服貿協議踐踏我國民主憲政
,強行闖關,318運動、太陽花運動無罪,有罪的是馬政府以及當時違憲違法,把服貿視
為強行通過的張慶忠。」
黃表示,希望接下來的行政院323、324活動的審判,承審法官也能用相同高度來看待,因
為立法委員沒有盡到職責,違法濫權,踐踏憲政秩序,而引發公民集體抗議行動,審判長
今天認為這樣的公民行動,是國家賦予的權利,審判長也語重心長說「掌握權力的人,必
須要傾聽人民的聲音」, 黃相信這個宣決理由對於台灣政治發展,有相當長足的意義。
蔡丁貴教授則說:「雖然二審法官不是完全同意一審判決我們無罪的理由,而是提出其他
無罪理由,我覺得這不是主要的差別,只是認定無罪的角度不一樣。」蔡表示,很感謝二
審法官再次證明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司法,雖然大多數無法期待,但也有少數進步的司法
人員,讓台灣人民在找尋台灣出路的過程中 可以有一些寄望。
民間司改會指出,法院能站在憲法高度來檢視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意義,而非拘泥於法條文
字作出判決,應該肯定,希望本案可以成為指標性判決,給檢警系統一記當頭棒喝,各機
關都應尊重集會遊行,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本案起因於2014年3月17日下午2時許,時任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擔任內政委員會主席,以30
秒時間在混亂中宣布《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引爆反黑
箱服貿的怒火。隔天數百名抗議群眾與學生佔領立院議場,阻擋召開院會,並發起太陽花
學運。
當時各界紛紛聲援學運,不僅民眾關注立院議場首度被學運佔領事件,國內政壇藍綠勢力
因此消長,國外媒體也持續報導。後因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承諾《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完成立法前,不會審查兩岸服貿協議,群眾與學生同年4月10日晚間退出立院,結束長
達24天的學運與佔領行動。
檢方事後起訴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與魏揚等學運領袖,以及時任公投護臺灣聯盟總召
蔡丁貴和支持者共22人,涉犯煽惑他人無故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嫌。
一審北院審理後,以本案被告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的7大要件,佔領立院議場用意是
防止《服貿協議》草率通過,所訴求的利益大於所造成的損害,符合必要性、比例原則等
理由,去年3月31日判22人均無罪。
檢方對全案提起上訴,高院審理時,22名被告仍主張無罪。林飛帆、陳為廷和魏揚均否認
煽惑群眾犯罪,強調當時一起佔領立院議場的民眾,都基於個人自由意志,並反批《刑法
》第153條處罰的「煽惑他人犯罪」,是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罪名。
辯護律師團主張,依最高法院見解,應限縮於群眾缺乏個人意志、受煽惑者鼓動操弄時,
才構成「煽惑他人犯罪」,本案群眾並非被催眠的喪屍,也不是聽林男3人用大聲公演講
就被操弄,更沒有做犯罪行為,可見林男等人在本案不構成煽惑行為。
公訴檢察官對律師團的法律見解表示尊重,但認為進出立院「應該不用翻牆進去」,仍主
張應改判有罪。黃國昌出庭批檢方用「煽惑他人犯罪」罪嫌起訴本案,「是不尊重當時參
與的群眾,欠缺對公民運動的認識」,因為群眾是獨立自主決定參加挽救台灣的行動,沒
有人被煽動。
黃國昌並強調:「若非318,兩岸服貿協議早已生效!」對於檢方主張當時還有其他方式
阻止服貿協議過關,黃當庭大聲表示,那晚他不斷打電話請教認識的公法學者,「所有人
都說沒救了!」他反問法官與檢察官:「你們跟年輕人說這個可以做那個可以做,那時候
你們做了什麼?」
審判長勸諭黃國昌莫激動,黃開完庭被問到:「剛剛審判長說您有點激動。」黃笑說:「
沒有啦!她沒有習慣聽我講話,我本來講話就這個樣子,謝謝!」(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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