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陸最高法院確認 微信、微博紀錄可作訴訟證據

作者: laptic (無明)   2019-12-28 17:49:57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4253812
2019-12-27 23:59聯合報 記者林則宏/綜合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確認
微信、微博紀錄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上海「界面新聞」報導,前述這項「決定」最受關注的一項更動是:補充、完善電子數據
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報導稱,根據這項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
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以及使用者註冊信息、身分認證信息、電子交易紀錄、通信紀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
、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
、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游雲庭表示,之前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也陸續出現過用微
信、微博聊天紀錄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布,意味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紀錄的證據地位。
另據「虎嗅網」報導,去年七月,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曾公布「互聯網電子
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其中一項重要改變,就是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範圍拓寬
,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體所
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南沙區法院當時曾表示,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占所有涉及電子證據
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占百分之十四。
附註:摘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12691.html
一、修改《民事證據規定》的背景和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自
2002年4月1日實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審判實踐中有關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適用積累了十
分豐富的經驗。其間,經歷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訴訟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
》)的公布實施,社會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訴訟實踐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黨的十
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人
民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切實貫徹中央決定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民
事訴訟法的規定,回應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根據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關於“貫徹
證據裁判原則、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小組
”的安排,我們在2015年啟動了《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工作。歷時四年,在廣泛征求意
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對《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77次會議討論通過。
  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重要舉措。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
證據裁判規則,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
的決定》中提出的嚴格司法的重要環節,是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內容。
通過《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能夠更好地促進民事訴訟證據采
信的准確性和規範化,更有利於實現司法審判工作“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
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標。
  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貫徹落實《民事訴訟法》,推動民事審判程序規範化的重
要內容。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事訴訟法》作出全面修改,證據制度是修改的重
要內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
內容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作了原則性解釋。《修改決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審判實踐需要,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
修改、完善和補充。通過《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更好地落實《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
神,更好地促進民事審判證據調查、審核、采信乃至民事訴訟程序操作的規範化。
  修改《民事證據規定》,是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滿足人民法院審判實踐
需要的重要措施。證據是民事訴訟的實體內容,與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
結果的客觀公正密切相關。通過修改《民事證據規定》,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及
相關的程序規則,能夠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開,統一裁判尺度,提
升司法公信力。
二、《修改決定》的主要內容
  《修改決定》共115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修
改後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
證據規定》條文修改的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盡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
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環境侵權等特
殊類型的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途徑不足往往會導致其承擔敗訴的結果,嚴重影響當事人
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實體公正的實現。為此,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條對“書證
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對“書證提
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範圍以及不遵守“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進
行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同時,通過《修改決定》第113項 “關於書證的
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
的適用範圍,擴展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對於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
觀公正,具有積極推動作用。(二)修改、完善當事人自認規則,更好平衡當事人處分權
行使和人民法院發現真實的需要
  自認是當事人基於處分權行使而實施的一種訴訟行為,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
。原《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對當事人自認規則作出規定,對於統一法律適用尺度、指導
當事人的訴訟活動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經過十幾年來審判實踐的檢驗,原有的規定
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為此,《修改決定》在第四項至第十項對原《民事證據規定》
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
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
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其二,適當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對於當事人因脅迫或
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同時,《修改決定
》還對共同訴訟人的自認、附條件自認和限制自認作出規定。
  (三)完善當事人、證人具結和鑒定人承諾制度以及當事人、證人虛假陳述和鑒定人
虛假鑒定的制裁措施,推動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誠實信用原則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於規範民事訴訟主體的行
為,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修改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在《民
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一方面對於當事人接受詢問時的具結和證人作證時具結的方式
、內容進行完善,增加規定了鑒定人簽署承諾書的規定,以增強其內心約束;另一方面,
對於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以及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措施,以促進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
  (四)補充、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
釋》對於電子數據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
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
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
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對於統一法律適用標准,保障當事人訴訟
權利具有積極意義。
三、貫徹執行《修改決定》應當注意的問題
  《修改決定》對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民事證據采信的規範化,提升司法公
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准確把握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與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行使、落實當事人舉
證責任的關系。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至今,始終
以強化當事人主體地位為主線。民事訴訟中,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人民法院調查收
集證據的職權,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但強化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並不等於人民法院
無所作為。在證據問題上,人民法院既不能大包大攬,也不能放任不管。對於可能損害國
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有關身份關系的事實以及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
益的事實,即使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人民法院也不能受當事人自認的限制,而應當充分
發揮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功能與作用。對於《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6條第1款之外的事
實,原則上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同時,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加強釋明權的行
使,加強對當事人舉證的指導,促使當事人能夠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行使舉證的權
利。
  (二)要准確把握電子數據規則的適用,認真研究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
對證據的調查、認定和采信的影響。近年來,隨著信息化的推進,人們的行為方式逐步從
“線下”向“線上”轉變,訴訟中的證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大數
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給民事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新的視野,也帶
來了新的挑戰。各級人民法院要密切關注新的信息技術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加強對電
子數據規則適用的研究,積極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
,以新的技術進步為契機,不斷提高民事審判的能力和水平。同時,要加強對當事人的訴
訟指導,積極做好釋明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正確運用新的證據形式和證
明方法完成舉證,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提高案件事實查明的客
觀度和公正度。
  (三)要准確把握《修改決定》適用與《民事訴訟法解釋》、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
》的銜接問題。《修改決定》對《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同時根據2012年
《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補充、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規則
。對於一些已經吸收到《民事訴訟法解釋》中的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修改決定
》也有所調整。因此,在貫徹執行過程中,要注意《修改決定》與已有司法解釋的不同,
注意分析變化的原因及內在邏輯,做到准確理解、正確適用。由於《修改決定》對於《民
事訴訟法解釋》中已經作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再規定,在適用時要注意結合《民事訴訟
法》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對於《修改決定》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原則上應
適用《修改決定》;已經審結的案件,不能以《修改決定》的內容為根據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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