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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北特約記者 陳民峰
在東方衛視擔任駐白宮記者的台灣人張經義,日前在特朗普總統問他「來自哪裡」時,回
答來自「台灣」,在網絡上引發熱烈討論。但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16日表示,張經義
任職的媒體是大陸黨務及政務直屬事業單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將會同主管
機關調查處罰。
邱垂正在記者會上指出,張經義具有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他擔任上海「東方衛視」駐白宮
記者,兼「上海廣播電視台」北美新聞中心主編,而兩岸條例第32條第2項規定,國人不
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或團體相關職務,違反者可罰款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
對於陸委會指控張經義違法,台灣律師葉慶元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的是,不得在
大陸黨政軍任職,並沒有明文規定到「黨營事業單位」,陸委會片面違法擴張解釋,未來
張經義如果走行政救濟途徑,陸委會的處分恐怕會被撤銷。
不過邱垂正指出,中共黨媒官媒都姓黨,國人都不得在大陸官方媒體任職,這是確定的。
但陸委會宣布開鍘後,到底要由哪個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並開罰,一時間理不清楚。從內政
部推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陸委會最後宣稱,將會同NCC與文化部責成主管機關進
行查處,但NCC和文化部仍低調回應,還沒有表示要接手調查。
事件在台灣引發軒然大波,海峽兩岸青年交流協會執行長鄭博宇認為,之前政府對在廈門
擔任小區主任助理的台灣人罰款就有爭議,如今涉及在大陸黨政軍系統下屬的事業單位任
職的台灣人都要罰,像是故意在找碴。
中國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龐建國指出,大陸沒有一個單位是沒有黨組
織主管的,現今許多台灣人都希望能到大陸發展,陸委會這樣做導致人人自危,逼迫這些
前往大陸發展的台灣人一去不回,對兩岸關係與台灣本身都沒有好處,台灣是在釋出不友
善的訊號。
熟悉衛視運作的大陸高層人士指出,張經義從來不是東方衛視或上海廣播電視台「編製內
」人員,不是中共黨政軍體制內。大陸的衛視早已市場化,要自負盈虧,除了少數主管是
廣播電視局下面的「編製內」,其他包含記者、編輯、導播,都是「約聘制」,一約三年
,這樣的合同員工,和中共的黨政軍有什麼關係?
台灣出生的張經義,26歲赴美,原本是電視新聞領域的門外漢,因緣際會進入白宮採訪,
31歲成為第一位獲得白宮和白宮記者協會認證的華人白宮記者,也是白宮記者團唯一中文
媒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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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媒記者」張經義恐遭罰 前陸委會副主委:政府公開違法越來越嚴重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34996
潘維庭 2020-04-18 12:03
任職上海東方衛視的駐白宮記者張經義,擬遭陸委會開罰。陸委會前副主委、文化大學社
科院院長趙建民今(18)日直指,政府公開違法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還稱這是「台灣的民
主面臨空前危機」,他並提出2項質疑。
趙建民問,首先,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
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
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趙建民問,以本案為例,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NCC)有先認定東方衛視在禁止之列嗎?
其次,趙建民也提到,東方衛視固然是公家機關,但是可以認定是黨務或者政府機關嗎?
陸委會:「東方衛視」為陸方黨、政務事業單位
陸委會17日新聞稿稱,「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並指東方衛視
為「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陸方政務系統「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
員會」全額出資之「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
屬事業單位(上海廣播電視台)之指揮監督。
陸委會新聞稿稱,依其股權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足認「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
統所屬事業單位,自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蘇貞昌:沿用馬政府時代規定
行政院長蘇貞昌18日上午受訪時則表示,張經義應該處罰,不是因為他講什麼話,而是他
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任職。蘇貞昌指,這個規定是在馬政府時代
規定的;蔡總統上任以後,一個字沒改過,有了這個法律規定,如果相關應該執法的公務
人員不執法,反而是懈怠職務或是包庇。
蘇強調,「張經義不是因為他講什麼話被處罰,而是他去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任職,這個法
律規定該處罰,這個法律是馬英九政府規定的,一直沒有改,現在法律在那裡,一定要執
行,是這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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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工作權,陸委會的底線在哪?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33721
石之瑜 2020-04-18 06:20
張經義在上海媒體工作,陸委會引經據典要開罰10到50萬,但一時還沒有喬定由那一個政
府單位負責告發。陸委會引用法條,而法條本身明顯有違憲之虞。當然,惡法亦法,如果
真的有法可依,陸委會就算敗德失政,也無可怪罪,但是,陸委會引用錯誤,罰則錯誤,
更重要的,陸委會自己就有立法懈怠之過。缺乏民主素養,背棄法治,迫害人權,踐踏自
由,卻自以為是,陸委會令人感到極其恐懼。
根據副主委邱垂正的說法,張經義違反了兩岸關係條例不得在大陸任職黨政軍機關或其隸
屬單位的規定。如果真的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陸委會必須先與各個有關機關會商以
後公告不得任職的機關、團體。兩岸關係條例這一條規定合情合理,一方面考慮到專業,
由陸委會與有關機關共同主導,另一方面還顧及人權保障,必須公告在列的才可以禁止。
然而,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完成這樣的公告,張經義任職的東方衛視,當然也不曾出現在
公告之列。
沒錯,陸委會在十幾年前找了各單位,發布了一個看似具有公告形式,但毫無公告效力的
所謂公告,其中「例舉」了大量不可任職的機關。例舉?這是當時的人自以為聰明,認為
以例舉方式,就算發布時沒有列入的,將來還是可以納入。請問,法律可以用例舉的嗎?
限制人民權利可以用例舉,然後主管機關自己來舉一反三的嗎?陸委會不要忘記,33條開
宗明義就清楚表明了,人民「可以」在大陸任職。簡言之,「得」任職是常態,所以公告
禁止是例外,一個官員要有多囂張,才會把須先公告才能禁止的權力,變成無限任意延伸
的空白授權?
東方電視台沒有在列出的名單中,本當不屬於公告禁止的機關。但是,當時的陸委會自忖
無法一一列舉,乾脆就把兩岸關係條例揭示禁止的幾類機關,在所謂的公告中重新敘述一
次,作為將來判斷東方衛視等個案,是否屬於公告禁止機關的依據。這就把公告的內容回
歸到兩岸關係條例的內容,那有公告跟沒公告等於是一樣了。這個公告因此毫無立法上的
參考價值,人民毫無依據,這就是典型的立法懈怠。果然,如今看出例舉的名單不能窮盡
,至於當時列不出的,到底可以無限延伸到多遠也不知道。
更重要的,是立法懈怠背後的圖謀,是給陸委會自己空白授權,來對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
設限。陸委會在記者會上宣布要對張經義開罰的時候,連負責告發的機關竟還不知道是誰
,如果連負責機關都還沒有,之前如何可能已經依法與負責機關會商後公告?沒有先會商
,就不可能有公告禁止的名單,若沒有公告的禁止的機關、團體名單,百分之百就不可以
開罰。
陸委會豈有自己先決定開罰,再找負責機關?極權國家就算是可以隨便訂定法律,也懂得
要依法行政,現在不僅僅行政在立法程序完成前就發動、更違背立法的原則,陸委會的極
權文化心理之嚴重,作風之不可一世,可見一斑。
在法言法的話,兩岸關係條例在同樣第33條的確有規定,凡是任職於沒有公告禁止的黨政
軍機關、團體或其隸屬,必須先經許可,違背者可以剝奪其退休金等等罰則。那張經義未
經許可,依規定可以告發。不過,工作權受憲法保證,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人民行使基本
權利,豈可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這個要求許可的法條,因而非常直接地違反憲法保障基本
權利的精神,任何稍有民主素養的政府官員,遇到這樣的立法,責無旁貸要去申請釋憲。
既然陸委會沒有打算啟用這條關於許可的規定告發,這次的焦點仍然在於如何處理對於基
本權利限制更嚴格,罰則更嚴苛的公告禁止任職機關或團體。在法治國家,凡是政府限制
基本權利,必須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這是為什麼兩岸關係條例很慎重地要求,陸委會
必須偕同有關機關會商,並公告禁止在大陸任職的機關。結果,陸委會用旁門左道來給自
己空白授權,居然對立法機關藐視到等要開罰了,再尋找有關機關的程度。
陸委會踐踏的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是踐踏自由;針對個別的人恣意懲處設
罰,所以是迫害人權;未公告在先,事後才尋覓、發動有關機關,不講程序,所以是背棄
法治;公告內容空白授權,違背立法宗旨,所以是缺乏民主素養。張經義不是第一個受害
者,之前在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而受罰的李佩珍,是更早的受害人,將來還會繼續有。
這樣一個視人民權利如無物,視程序為敝屣的陸委會,透過邱垂正的大言不慚尤其顯得肆
無忌憚,請問妳應該害怕?還是氣憤?還是裝傻?還是效忠?還是見怪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