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專家邵子平領大陸身份證 遭廢台籍提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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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歲的台灣法學專家邵子平去年1月取得大陸護照後,以陸客身份來台觀光,2月間因病向
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被移民署查出在台設有戶籍;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廢止戶籍登記
並請求繳還國民身份證,邵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合法,今判他敗訴
,可上訴。
邵子平原本是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國民身份證,去年1月間取得大
陸護照,再以陸客身份來台觀光。去年2月26日,因疾病向移民署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移民署查出他在台也設有戶籍,依廢止台灣地區人民身份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通
知他廢止台灣戶籍。經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審認,邵翁已在大陸設籍且領用大陸護照,依戶
籍法第48條之1第6款規定,廢止戶籍登記並通知其配偶。
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另依戶籍法第24條、第48條之1第6款及第62條第1項等規定,委託海峽
交流基金會通知邵翁已逕為辦理廢止其在台戶籍登記,並請其繳還國民身份證。
邵翁不服提告。合議庭指出,領取護照及設定戶籍代表國籍及身份關係認同,且與公民權
利義務行使息息相關,如許我國人民在大陸設籍、領護照形成雙重身份,且無任何限制,
將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
審酌兩岸目前政治現狀,的確可能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甚至造成社會動盪,也不利戶籍的
行政管理,於是制定相關規定,以確保台灣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屬於維護重要公共利益
,立法目的確屬正當,無違反平等原則。
合議庭表示,相關規定法律效果可能涉及人民身份、居住遷徙權、參政權及服公職權限制
與剝奪,影響人民權益雖屬重大,但因人民護照領取涉及身份認同,及與國家間忠誠、信
賴關係緊密關連。
國家對人民負有照顧及保護義務,人民在民主政體表達政治意見及享有公民權利同時,也
應相對負有對國家忠誠義務,民主果實並非得視為理所當然,民主本身蘊含有不可變動絕
對價值,此等價值應拘束任何國家公權力行為與人民自由權行使。
在目前兩岸對立及分治現況下,為避免權利義務重疊,甚至衝突,相關規定對人民限制在
大陸設籍、領護照的自由所造成效果,為人民可自主選擇決定,實無甚妨礙人民在大陸居
住、遷徙、經商或旅行權利,與其所欲保護公共利益相較,並無顯失均衡或限制過當,不
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邵翁不符合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項所定「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之必要」
而不註銷台灣地區戶籍登記的例外情形,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作成原處分合法,判決駁回。
沒事對岸一切好 有病回台用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