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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一連三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今早(20 日)閉幕,官媒《新
華社》傍晚引述人大法工委在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內容,公布港版國安法細節,包括會成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又
提及若香港法律和國安法有不一致,以國安法為先,國安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
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重要
任務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
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國家層
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為下一
步制定相關法律提供了憲制依據。以《決定》為依據制定相關法律,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
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第六條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
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
委員和有關方面都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盡快制定香港特別行
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確保相
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
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須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條基本原則,即:堅決維護
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切實
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經在
全國人大《決定》中作出了基本規定。即將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
律,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充分貫徹和具體落實,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規範化、明晰化。
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央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相關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並多次聽取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建議。國務院
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港
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省級政協委員、香港社會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
界人士等方面對國家相關立法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
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
案。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後,有關方面專門就案文征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人士的
意見,認真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
,本著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覆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盡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確定為立法工作中一項重
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相關工作。6 月 17 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等情況的匯報,認為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
法原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是成熟可行
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
委會審議。
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
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根據
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有關規定,全面、準確、有效行使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授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立法職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
系,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
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為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相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
憲制依據和法律依據。
研究起草有關法律過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體現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定制度自信,著
力健全完善新形勢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實施相關的
制度機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
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三是突出責任主體,著力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四是統籌制度安排,著力從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
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五是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
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系。
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 6 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
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
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 66 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
綜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
安全的憲制責任。
(1)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
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
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
為和活動。
(2)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
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
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3)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
善相關法律。
(4)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
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1)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
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2)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
,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
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
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
審判或者懲罰。
(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1)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
,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2)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
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
和重大行動。
(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
(5)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6)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
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
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
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
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
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
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
,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
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
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2)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
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
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3)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
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
區法律。
(4)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
、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
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
定。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
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
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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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守護特區揚帆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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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至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
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審議,邁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
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和活動,事關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事關更好保障香港社會根本利益和香
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事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長治久安。國家層面立
法工作的迅速啟動和有力推進意義重大。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
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
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堅持和完善
「一國兩制」制度體係作出的一項重要製度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為
憲制依據制定相關法律,是完成這一重要製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起草過程堅定制度自信、堅
持問題導向、突出責任主體、統籌制度安排、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
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從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
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並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
律的銜接、兼容、互補關係。這無疑是中國立法實踐的又一創新,充分體現了中央依憲治
國、依法治港的理念與擔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對於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
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
其職責,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等六方面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
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指出的是,針
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中央對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責任,必須有實際抓手,才能對極少數犯罪行為產
生有效震懾,更有力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社會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
去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風險凸顯,尤其,社會持續
動盪,街頭暴力肆虐,「港獨」言行猖獗,外部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對國家主權、統
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亦嚴重踐踏香港法治、破壞社會穩定、重創經濟民生,對香
港700多萬市民的權利自由和切身福祉構成直接侵害。沒有國哪有家,中央重拳出擊,依
法治標治本,就是要依法打擊極少數賣國、禍港、殃民的害群之馬,讓廣大香港同胞和絕
大多數遵紀守法在港居留、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保護。亟盼驅散亂象陰霾的香港社
會大眾對製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高度關注,各界人士踴躍表達支持、建言獻策。香港社
會愈加認識到,必須就維護國家安全劃清紅線、築牢防線,嚴厲打擊、有效遏制極少數違
法犯罪行為,香港方可盡快平息動盪、恢復秩序、重回正軌。有一部撥亂反正的安定之法
,才能守護好廣大香港市民的家園和各國投資者的發展熱土,才能為香港解決深層次問題
、實現更好更大發展保駕護航。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將有力推動香港由亂而治、重新出發。我們期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早日通過並公佈實施。我們堅信,依法
構築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屏障,「一國」之本更加鞏固,「兩制」之利
就能更加彰顯,香港發展的前景必將更為廣闊,特區必能破浪前行、揚帆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