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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大舉搜查報館後,香港警方再被指打壓新聞自由,當局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
」的定義,變相引入「官方發牌制度」,趕絕公民記者及網媒。香港媒體環境如何邁向「
大陸化」?
(德國之聲中文網)
香港警察週二(22日)向4個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表明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
表」定義,不再承認只持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變相限制公民
記者、網媒及學生媒體在現場採訪,被指進一步侵害新聞自由。
新修訂最快週三(23日)生效,「傳媒代表」僅限於兩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
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
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在信函中表示,自去年6月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警方
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員,增添警方執法困難。
信中提到,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強調修訂後的「傳媒代表
」定義,「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警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在不影響行動效
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8傳媒工會聯署抗議
消息引起香港新聞界嘩然,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獨立評論人協會、大專新
聞教育工作者聯席、明報職工協會、壹傳媒工會、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眾新聞工
會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在毫無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如此重大修訂,一手破
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聲明表示嚴正抗議並要求警方取消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
、必要措施回應」。
聲明指,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
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令香港逐漸走向極權管治之路」;而警方所指
有自稱記者人士阻礙執法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僅屬一面之辭,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
攝記協毫無關連。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峰也批評,香港警察變相自設發牌制度規管新聞機構,是「由行外
人管行內人」。他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舉例指以往很多揭露警暴的畫面均來自網媒或
學生媒體,如去年11月11日港島西灣河交通警向青年近距離開槍的片段,該片段其後獲法
庭認為是可信的表面證據。他質疑警方現時修例只是為了打壓異己。
國安法後篩選「可信媒體」
是次修例有跡可尋,自去年6月香港反送中運動爆發,警方與傳媒的關係日益緊張,警方
曾要求引入官方記者證制度,引起社會強烈反彈,特首林鄭月娥去年10月澄清,政府無意
圖、無計劃進行統一的記者登記,更不會審核誰可以採訪。
但《港區國安法》今年7月實施,第9條要求港府就涉及國家安全和反恐事宜,對學校、社
會團體、媒體、網路等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第54條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
派員公署及港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組織駐港機構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此後,當局對傳媒的控制越趨明顯。警方今年8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大舉搜
查《蘋果日報》總部時,拒絕路透社、法新社、香港電台及立場新聞等媒體進入傳媒採訪
區。
同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香港01》訪問時稱,只會安排「可信媒體」進入封鎖線內並
為它們提供「多些著數(好處)」,而「可信」的准則是有關媒體過去有否持平報導、有
否阻礙警方工作等。
香港不存在「非法採訪」
事實上,有別於中國內地,香港沒有專門法律規範新聞採訪,也不需要官方簽發記者證,
因此不存在「合法採訪」或「非法採訪」,法律上更沒有真假記者之分。
在香港,記者證也不是記者採訪的必須品。現時香港記者協會所發出的會員證,並沒有任
何官方效力,僅代表是該行業工會的會員、主要收入來自新聞工作或新聞教育工作。
而根據修訂前的《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
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
工作人員。《通例》要求警方在現場以互諒互讓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
礙傳媒攝錄。
李澄欣(綜合報導)
註:媒體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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