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混為一體!從「呂先三案」看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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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年來活躍於中國大陸刑事辯護前沿的兩位中生代刑事辯護律師周澤和斯偉江代理的安
徽律師呂先三所謂詐騙一案二審定讞,刑罰由一審苛重的15年大幅減為三年。周澤律師網
路發文稱這一結果雖仍屬錯誤,但在大陸既有的司法環境下已屬最優。
2018年3月16日,呂先三律師因代理徐維琴、邵柏春夫婦追索高利貸債權糾紛而被合肥市
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拘留。4月13日,合肥公安向合肥市檢察院提請批捕呂先三,檢方4月
20日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呂先三當天被取保。4月23日,合肥公安向合肥市檢察院提出
複議,再次要求批捕呂先三律師,4月28日再遭檢方否決。
2018年5月2日,合肥公安向安徽省檢察院遞交《提請複核意見書》,再次強求批捕呂先三
,聲稱「徐維琴、邵柏春、呂先三案是合肥市偵辦的首例以虛假訴訟手段實施『套路貸』
詐騙的系列案件,省、市領導高度重視,明確將該案作為本市『掃黑除惡』第一案偵辦」
,「打擊『套路貸』犯罪在我市尚屬首例,我……多次與市檢察院公訴、偵監部門會商,
並邀請市檢察院、市中院……負責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學習打擊『套路貸』犯罪的成功經驗
,與會人員就邵柏春、呂先三等人涉嫌詐騙犯罪初步達成共識」,「在該案將要取得重大
突破時,市檢察院對主犯呂先三(律師)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給全市『掃黑除惡』工作
帶來巨大困難和阻力」,「市檢察院不能從案件的整體上評價呂先三的犯罪行為,忽視嫌
疑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並以起訴或審判的證據標準來決定是否批准逮捕,不僅不
能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更不利於我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工作開
展」,「我局對呂先三……刑事拘留後,多次向市檢察院偵監部門作專題匯報」。面對合
肥公安這般「牛二式」的胡攪蠻纏、撒潑耍賴、要挾恐嚇,安徽省檢察院此時仍能頂住所
謂省、市領導的非法干預,維持了不予批捕的決定,相比於長期以來大陸檢方一直遷就、
慣縱、屈從公安,已屬不易。
合肥公安的這一《提請複核意見書》通篇大言不慚,毫無法治理念,暴露了大陸司法根深
蒂固、無可救藥的頑症:
其一,高官、強權肆無忌憚地非法干預司法。《提請複核意見書》公然抬出所謂「省、市
領導高度重視」,對官員、權力非法干預司法這一在大陸習以為常、見怪不怪的司法痼疾
和潛規則不以為恥,毫不遮掩,可見合肥公安之專橫跋扈!這種專橫跋扈絕非合肥公安所
獨有,而是代表著整個大陸公安普遍的專橫跋扈!
其二,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以政治手段而非法律規則調製案件的「文革」惡習和鬥爭思
維死而不僵。「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案」、「打擊」、「首例」、「赴上海市公安局
學習」、「將要取得重大突破」等等語彙皆非法言法語,均屬大陸特有的政治語言,強烈
暗示著既然有了所謂領導的法外重視,既然是第一案和首例,就可以拋開法律、不講證據
,就可以罪刑擅斷、任意入罪,就可以施加法外的、政治性的打擊而非法律上應得的刑罰
,就可以只講政治、不講法律。合肥公安對自己赴上海學習之滑稽舉動不以為恥,反倒公
開宣揚,把原本應由自己獨立解決的定罪、適法問題當成了自己竟然不能勝任、還需臨時
向外地公安學習的問題,實在貽笑大方、令人噴飯!合肥公安向上海公安學習,不知上海
公安是否又更應該向執法文明的台灣警方學習呢?
合肥公安所稱「高度重視」的省市領導當指時任安徽省副省長、公安廳長李建中。2017年
11月28日,李副省長就在債務人李光奇反映邵柏春等人高利放貸的上訪登記表上作出批示
、後又在省公安廳打黑隊的報告上官僚主義地批示「查深挖透,依法打擊」。按中國大陸
的權力架構,兼任公安廳長的李副省長乃行政官員,並不能直接管轄檢察院,但鑑於大陸
行政權一向獨大,行政權凌駕於司法權之上、行政權和行政官員非法干預司法乃實質合法
的憲法慣例(假設大陸真還有憲法),李副省長的這一合法的非法干預和定調無疑對檢方
形成了極大的壓力。
合肥公安和李副省長之類行政官員冥頑不化,昏睡於大陸自己無法無天的「文革」年代,
與現代法治時代格格不入,與滿清遺老遺少如出一轍!司法探案大權掌握在這夥人手裡,
發生聶樹斌、呼格吉勒圖這樣的人命冤案也就勢所必然了!
其三,恬不知恥地宣揚封建皇權時代的三司會審模式,粗暴踐踏偵查、起訴、審判相分離
的現代法治原則。合肥公安露骨地宣稱邀請市檢察院、市中院負責人,就邵柏春、呂先三
所謂詐騙犯罪初步達成共識,多次向市檢察院作專題匯報,對偵查、起訴、審判相分離的
法治原則渾然不知,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公然推銷舉世無雙、大陸獨有的公安、檢察、
法院混為一體的三司會審司法集權模式。以這樣的反智模式,大陸居然還敢呼嘯什麼防止
冤案,還敢高喊什麼建成法治國家!民吾同胞,物吾與也,坐觀呂先三律師等等無數在網
路及現實中鳴冤叫屈、忍受蟻穿鳥啄之慘的大陸同胞,誰能不為之扼腕嘆息卻又欲哭無淚
呢!
像大陸所有的冤假錯案一樣,正是由於李副省長以及其他幕後強權者的輕率批示和非法干
預,才導致呂先三律師的冤案,才導致最初不批准逮捕呂先三律師的安徽檢方最終未能擺
脫屈從、慣縱驕橫成性的大陸公安之司法痼疾。
驕狂不可一世的公安警員對呂先三律師叫囂,「這個案件是領導批示的,必須搞你,不要
和我們公安機關講證據,我們是按命令辦案,不能怪我們辦案人」;檢方公訴人也威逼呂
先三律師認罪,更厚顏無恥地宣稱「你是冤,但我只是端菜的,公安做菜我就得端」,「
我公訴到法院,如果法院判無罪我就死抗訴,必須定你有罪,這是領導指示。」在中國大
陸,政治高於法律、強權大於法律、憲法刑法統統不如強權者的說法,法律是整人的工具
而非制約權力的工具,還需要更多的證據嗎?嗚呼!大陸公安之惡,世人皆知;大陸公安
、檢察、法院皆惡,但檢察和法院因其司法權的消極性而使其惡稍次於公安,也是常情,
奈何合肥檢方在呂先三律師一案中虎頭蛇尾、有始無終,最後竟自甘墮落,與公安爭相比
惡?制度之惡,制度之惡之下的人性之惡,竟至於此!
呂先三律師的冤案給世人、給華人尤其是中國大陸的華人啟示是:
一、司法不獨立則必然不公正,冤案必然持續發生,舊冤未平新冤又生,這正是中國大陸
的司法現狀和宿命。在現有政治架構和司法生態下,所謂有錯必究,所謂嚴禁干預司法和
終身追責,純屬緣木求魚、欺世盜名!
二、大陸各級當局一直視律師為另類和敵對勢力,但有任何可對律師搆陷的機會,當局必
會利用,大陸律師仍將長期成為當局動粗的重點群體,律師的命運實在堪憂。
三、除非發生重大的不可預測事件,在當局尤其是司法當局耗盡底層民眾對其殘存的那點
幻想之前,中國大陸的法治之路仍是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