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令不可能。
因為內政部有一個行政命令還是函釋提到,
大陸地區人民須以辦理結婚(團聚?)的理由申請來台,
戶政機關才可以受理其結婚登記。
我現在懶得翻牆找出來具體的出處,內政部戶政司(?)網頁應該有。
我之前去信問過,內政部回信表示如果有特殊個案可再去信討論。
當然,也可以考慮在第三地結婚以後再來台登記。
不過這樣不見得比較省事。
※ 引述《smill0301 (地表最強生物)》之銘言:
: 幫朋友問的
: 陸男和台女論及婚嫁
: 剛好陸男年底會來台自由行
: 所以想詢問先在台辦理結婚登記
: 然後再去中國辦理那邊手續的可行性
: 但目前GOO到的資訊都是台灣人在大陸結婚
: 找不到大陸人先在台結婚的分享
: 有看到那個兩岸條例第52條第一項
: 說兩岸人民關於結婚或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 這樣可以直接比照戶政法裡面的外國人與本國人在台結婚登記辦法辦理嗎?
: 因為這樣看起來好像就比大家熟知的
: 台灣人到大陸結婚 > 辦理團聚手續 > 大陸配偶來台簡便得多
: 感謝知道的朋友幫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