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大陸人居留台灣規定?

作者: mulkcs (mulkcs)   2015-06-18 22:43:48
一、 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須具備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
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一定期間以上;
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喪失其原有國籍等要件,
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開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一定期間以上,如為我國人配偶身分須合
法繼續居留3年以上,一般外籍人士身分須合法繼續居留5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
法繼續居留10年以上。
二、 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持有
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1)經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2)在
臺灣地區就學者。(3)以前2款之人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
三、 外國人符合上揭歸化國籍要件者,倘擬申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得依國籍法施行細
則第10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
國國籍證明,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外國人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
明後,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務所再
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倘查有不符國籍法所定歸化
要件者,內政部應不予許可歸化。
四、 有關歸化我國國籍相關資訊,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
www.ris.gov.tw)「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
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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