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宣導應施檢驗商品法規

作者: afms15 (~說風涼話都很簡單~)   2014-08-14 15:01:19
各位版友,請大家注意,經濟部來函以下內容請大家遵守。
親愛的版友您好:
一、應施檢驗商品法規提醒:「數位相機」已列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
商品,應施檢驗商品須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完成檢驗程序,商品本體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
,會員始可運出廠場或進口於國內市場上陳列或銷售。
二、請確認您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您可先至本局「應施檢驗商品
檢索網」專區(http://www.bsmi.gov.tw/wSite/mp?mp=82)查詢商品種類是否為本局應
施檢驗範圍,如果您無法判斷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建議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商品檢驗知識網/商品檢驗及標識專區/應施檢驗商
品簡易分類表查閱,或填妥「品目查詢單」,依品目查詢單所列傳真號碼傳真至該局查詢
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三、應施檢驗商品報驗義務人及銷售者應配合辦理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8條規定,對應
施檢驗商品應負擔申辦檢驗義務之報驗義務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入者;也就是說網路
賣家如為自行產製或自行由國外進口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先向標準檢驗局申辦檢驗,符合
檢驗規定後才能運出廠場或進口陳列銷售。如果網路賣家係向國內業者進貨,則屬於銷售
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
品,因此,銷售者進貨時應注意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以免觸法。
四、請您於網頁明確標示商品資訊:如您刊登銷售之商品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
目,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您不小心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請您於3天內在刊登網頁
內容中明顯標示該商品之廠牌、型號、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使消費者能取得商品之
充分資訊,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對於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則請您立即結束銷售及移
除該網頁。爾後您在網頁刊登銷售應施檢驗商品時,請先自行檢視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檢驗
規定。
五、商品檢驗法及相關法規罰則資訊提供您參考:
(一) 運出廠場或輸入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銷售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或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
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將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辦人員: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43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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