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同學一場,就算是匿名發文在PTT上,也算是好心的提醒而已,所以並不想要多
加宣揚,但既然事以至此,讓我忍不可忍,決定發文出來做聲明。
我在10/7在salary版上刊登近期台中面試心得 (原文網址: https://www.ptt.cc/bbs
/Salary/M.1475840965.A.396.html)
因為找工作期間在這個版上受益良多,所以也將自己近期面試的心得以紀錄的方式分
享在上面。但由於面試了十來間都沒有肯定的答覆,玻璃心再加上第一次PO文沒有注意個
人資料外洩的我,在文末附上個人作品集連結,希望版上給予指教。
10/9 在design版上看到這篇文章
當下我立刻發現這是自己的同學所刊登的貼文(在六月的時候,因為不明原因,我還
有其他兩位朋友被他刪好友,我們其中一人有私訊想請問原因,到現在仍然不讀不回),
也的確我在作品集中,他的作品並沒有明確標記設計者,所以我先暫時撤下網址來做修改
。
但針對他所列出的指控,包括留言串及八卦版的,我認為有些帶有個人情緒,且不合
事實,在此澄清。
http://i.imgur.com/ieDE3Yb.jpg
1. 針對這點,我對於我的知識不足致以歉意。我一直認為這是整個團隊的產出,向
全班來做徵收稿件、投票選出、之後由視覺組團隊中的周邊組,負責與廠商溝通、比價、
修正、改圖,最後再由視覺組負責包裝、全班輪班站櫃台進行販售,所以並未意識到這些
作品的個人設計歸屬權的部分。
相關法律諮詢後
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以及製作財產權: 屬於團體專案的作品只要有明確標示團隊合
作,即不侵犯著作人格權。 若沒有以此作品作為營利等商業行為,亦不侵犯製作財產權
。
http://i.imgur.com/O5mwE0b.jpg
2. 對於這點我本身非常疑惑,在作品集中,很明確地寫出團隊中每個人所負責的工
作內容。
http://i.imgur.com/HaQx6QC.jpg
http://i.imgur.com/RCUUTz7.jpg
3. 畢業製作中我所加入的組是視覺組,並且擔任組長的角色。視覺組從2015年5月開
始,就為了班級展覽的主視覺進行CIS的視覺的籌備。 前期不太懂CIS,所以查過資料、
問過老師學長姊,全組每個組員都有參與練習。 之後從暑假開始進行每周一至兩次的開
會(附上行事曆)
http://i.imgur.com/khI2Ksm.jpg
每次開會時每個組員都會製作標準字、海報提案等至少三組,再由每次開會進行brai
n Storming總結篩選討論去留的元素,最後在2015/8/08由全班線上投票選出CIS,再收斂
發展海報。
海報的流程有跟CIS差不多(附上行事曆)
http://i.imgur.com/ZNZ54aI.jpg
當然這個過程後來因為一些因素被延宕,但在整個過程中,製作並且因應印刷廠討論
、校色所製作的海報、CIS,單我個人不下五十張,更何況是整組(10人)
有了統一的CIS之後,為了效率將視覺組分成三小組:周邊組、宣傳組、專刊組。身為
組長除了統籌各組的時間規劃之外,也同時身為組員處理各組的工作事宜。雖然的確有些
事務並不是我親自設計親自執行,但因為是整個專案的籌畫者,並且參與討論,所以將整
個完整的專案放入作品集中(明確標示為團體作業)。
http://i.imgur.com/7yT3VCE.jpg
而系刊的部分,老實說我只負責編排了四頁,以及封面封底的設計,但前期準備的工
作量,比編排投注更多時間。 從寒假開始就和副組長一起討論系刊的規劃、以及採訪對
象、架設粉專(3月)、經營粉專(3月~5月底)、製作PTT招募系刊團隊(3月)、每周進行一次
的採訪小組的會議(3月~5月)、後期密集的利用粉專刊登電子刊、利用假日時間與外校的
人聯絡採訪、整合成冊後找廠商比價、討論、到最後預購單製作與發放(6月)。
http://i.imgur.com/lQtT5IO.jpg
的確並非所有的頁面都為我所編排,但在一開始有明確標注此專案為團體作業,並且
是我自己有從頭開始參與到後期的企劃,所以我將它放進我的作品集中。
http://i.imgur.com/FD8f3CL.jpg
4. 針對最後這個部分,徵詢了兩位業界前輩的意見,整合如下
首先、就像一首歌曲要產出,需要有作曲、作詞、和弦、包裝等共同合作,只要是一
樣設計品中,有參與到他的流程,並且在作品中明訂團隊合作,即不影響其著作人格權,
甚至可以捍衛自己同屬團隊的人格權權利。
這點我必須聲明,在一開始的作品集中並沒有做到確實。 我有寫出視覺組的團隊名
稱,卻沒有把書籤徵稿的部分寫上,是我的過失。 可是,既然我已經願意寫出團隊成員
,就代表我沒有要獨占這份作品所有權的意思。為什麼原PO沒有想過,我只是在這部份疏
忽了? 另外,書籤後期的包裝的確也是本組進行設計與製作, 因此,全組成員是此設計
案的參與者,都應享有著作人格權。且當初,如果原PO願意投稿,是不是也就代表願意把
自己的作品交給視覺組做後續處理?如果是,那雙方是不是就達成了合作關係?
第二,針對這些並非全權由我提案設計的作品,並未以任何商業目的從事販售行為
,因此也不違反著作財產權。